尸检规则

第一条为便于人体构造、病理学教学和死因研究,本着适应当前社会风俗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以下三种:

(一)普通解剖学,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大学及其他高等院校中研究人体结构和学生实习的课程。

(2)病理解剖: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学校病理科、医学科研机构病理研究室和经省(市)卫生厅(局)批准开展病理解剖的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研究。

(三)法医尸检:限于有条件进行法医尸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委托的医学院附属法医检验机构和医院。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一)生前具有合法学术研究意愿的尸体;

(二)无主遗体(包括无主亲友和认领人);

(三)在国家医疗机构住院部死亡,为研究死因而必须进行病理解剖的尸体;

(四)涉及刑事案件,死亡原因只有经过尸检才能确定的;

(五)疑似工业中毒死亡的,必须解剖尸体以确定诊断。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中的尸体解剖(无论是普通尸体解剖、病理尸体解剖还是法医尸体解剖),应当以先征得亲属或者器官负责人同意为原则;但必要时也可进行涉及需要确定死因的刑事案件的法医尸检。第四条为研究死亡原因,认为有必要对无主尸体进行病理解剖或者法医尸检的,尸检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政府机关交付的除外,三小时后方可进行尸检。当地公安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在上报后责令停止尸检(附报告表①)。第五条医院、学校接收无主尸体进行一般解剖时,应当保存一个月方可使用。在这一个月内,如果找到姓名和邮寄地址,要再保存一个月,并立即通知尸体的主人。接到通知后,他们要来医院和学校限期认领。如果运送尸体的机关发现尸体的姓名和通讯地址,会直接通知尸体的主人,同时通知接收尸体的医院和学校延长一个月的保存期限,等待主人来领取。尸体所有人逾期不领取时,各医院、学校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和送尸机关报告,分别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用于尸体解剖。

在保存或等待认领期间,如果尸体有可能腐败,所有尸检单位都可以注射浸泡剂。尸主认领尸体时,应作出说明,并保证免费归还给尸主。第六条。尸体解剖可以不早于死者死亡后两小时进行,但为了一些特殊的科学研究目的,或者在鼠疫、霍乱、天花等严重传染病流行期间,可以提前进行,以便于早期诊断和采取预防措施。但必须有两名以上医生对尸体进行死亡检验,作出明确的死亡诊断并负责签署证明。第七条法医死因鉴定的尸体解剖,应当由检察人员或者公安人员共同进行。第八条在学术上认为必要时,经普通尸检、病理尸检或法医尸检的尸体,可酌情留作研究之用。

前款所称尸体解剖或者法医尸检留有适当部位时,原则是尽可能保持外观。但确需损害容貌的,必须征得家属或者器官负责人的同意,但所有者除外。第九条尸体解剖后,发现尸体死于鼠疫、霍乱、天花等严重传染病或者中毒、他杀、自杀的,应当在确诊后12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进行普通解剖和病理解剖的学校、科研机构、医院或者防疫机构,应当制作解剖书,登记下列事项:

(一)尸体的编号、姓名、年龄、性别和产地;

(2)身体的起源;

(3)支付解剖原因;

(4)解剖年、月、日;

(五)解剖者的姓名;

(6)尸体解剖后的处置。

但如果不能知道姓名、籍贯,第一项只能列出人数、性别、年龄,其余可以用不详细的字样填写。

尸检前,对来历不明的无主尸体,应拍摄上半身2寸照片3张,其中2张用于存放和招领,1张贴在尸检书上。第十一条为鼓励人们死后致力于解剖研究,凡生前有合法遗嘱,死后致力于解剖的,由解剖单位报当地卫生机关通报或以某种适当方式表扬。对具有特殊科研价值的尸体,在国家医院死亡并进行解剖时,经家属申请,医院院长批准,可适当减免死者医疗费用。第十二条。除已进行一般解剖和病理解剖的尸体外,解剖学校、医院、研究机构或者防疫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或者掩埋,掩埋时应当作出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