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由贸易区相关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65 438+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1.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方案》。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具有国际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发挥积极的示范和服务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指导和评估工作。

三。根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对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条款作相应暂时调整。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发布。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3九月18

(此作品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从而使实验区成为中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2)总体目标。

经过两到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贸易新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努力培育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具有国际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我国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的新思路、新途径,更好地服务全国。

(3)实施范围。

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试点先行的情况和产业发展、辐射的需要,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形成联动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把对外开放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结合起来,以先行先试、控制风险、逐步完善的方式,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动政府管理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行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收集的综合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外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实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的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护机制,实现各类投资者公平竞争,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自由转让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援助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务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格要求、股比限制、业务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银行机构和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与国民待遇不符的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保留审批的内资项目除外),由上海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上海市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建外商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模式,主要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模式,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性。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实验区各类投资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门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合格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在亚太地区设立总部,建立集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运营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服务贸易跨境支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建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础工业原材料和大宗农产品国际贸易。扩大完善保税期货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用其检测结果。在国内外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试点。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建立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体系。

6.提高国际航运服务水平。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和浦东机场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体系和运营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航运、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拼箱业务发展,允许中国企业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先行尝试国内沿海港口与上海港口之间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发挥上海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注册。在试验区实施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的船舶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和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在试验区内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创造条件。将在试验区内实行市场化定价,实现金融机构资产价格。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适合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汇管理制度,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推动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或全球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向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建立国际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培育再保险市场发展。

(5)完善法律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律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鉴于试点内容,需要停止执行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NPC常委会授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在2065年6月65日438+03至2065年6月65日438+03三年内暂时调整。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扩大服务业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应通过地方立法,建立适合试点要求的试验区管理体制。

第三,创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高水平国际投资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货物、服务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服务业对外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同时,在保持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政策。

(1)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动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直接将货物运入区内,再凭进口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疏运的进出境手续;实施“入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建设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相对独立的货物贸易区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坚决贯彻“二线安全高效管理”。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货物核查、风险分析等方式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的衔接,实施“便捷准入、严防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跨关区之间便捷流通。实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区域限制,可在区外进行再投资或开展业务。有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仍应按特别规定办理。推动企业运行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保证金要求等手段实施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对公司业务信用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专属管辖制度。

3.进一步加强监管合作。本着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与上海市政府的合作,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实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快完善综合监管方式,推动建立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电子围网统一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实验区相适应的税收政策。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在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落实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在试验区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重25吨以上的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享受相关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实验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通过“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征收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国内货物按相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检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除生活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外,对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造成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四,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牵头协调推进实验区。上海要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中明确的目标导向和“先行先试”的任务,形成可操作的具体方案,按照“成熟的可以先做,以后逐步完善”的要求,加紧实施,并认真研究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和评估工作,推动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实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行业-6620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 * *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条件具备时,将适时在试点地区设立有限牌照库。

(二)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行业-6812健康与意外伤害保险)

开放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31融资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1)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兼营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第二,航运服务领域

4.海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海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相关管理试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允许中国公司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先行尝试国内沿海港口与上海港口之间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第三,商业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6319其他电信服务,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在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以特定形式经营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涉及突破行政法规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7.游戏机和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批发和零售-5179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娱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娱乐设备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第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律师事务所更紧密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信用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业服务-7295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资信用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7271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除台湾省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7262专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可持股不超过70%;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由30万美元降至654.38美元+0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合资外商投资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7482工程勘察设计)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含工程勘察)企业,开放措施将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

14.建筑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

50建筑装饰及其他建筑业)

试验区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在上海承接中外合资建设项目时,开放措施不受建设项目中外投资比例的限制。

动词 (verb的缩写)文化服务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娱乐业-8941文化娱乐经纪)

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娱乐-8911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允许在实验区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提供服务。

不及物动词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教育-8291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1)允许设立中外合作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中外合作经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卫生与社会工作-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院、8330门诊部)

[研究所])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