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的分类概述。

答: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类似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类或三个层次。三类对象是三个不同的层次,是一般与特殊、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1)一般犯罪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的全部社会关系。犯罪一般客体反映了所有犯罪客体的共性,是刑法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

(2)同种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共同受到某种犯罪行为的侵害。相似犯罪对象的分类是根据刑法保护的不同社会关系进行的科学分类。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通过某种犯罪行为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根据客体的单一复性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客体是否具有物质性可分为物质客体和非物质客体。

①简单对象和复杂对象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特定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特定的社会关系。

在复杂的对象中,每个对象都有自己的主语和自己的时间,所以不能划等号。根据刑法的危害程度、机会程度和保护程度,可以对直接客体进行重新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是指受特定犯罪严重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在特定犯罪所侵害的复杂主体中,受到刑法轻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随机客体是指在特定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因某种机缘而可能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机客体和选择性客体。

②物质犯罪客体和非物质犯罪客体。

根据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是物质性的,直接客体可以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犯物质性犯罪客体的标志是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权等。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侵害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