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证和质证的方法有哪些?
1.及时举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中把这个证据作为反驳对方的“秘密武器”。
2.按顺序及时举证
A.原告的证据
B.被告的证明
C.科学证明
——代理人要寻找与自己代理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看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举证的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倒置。如果应该举证,必须尽力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各种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分类证据,列举证据。(对所有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分类和编号,并解释每项证据证明了什么)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对证据进行分组、编号,并列出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清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应当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内容(方向)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必要时,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明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和解释;
每件证据的来源也应当在证据目录中注明;
同时,应当在证据材料正文右上角空白处标注证据编号,且必须与证据清单所列证据页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是原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并与原件、原件、复制件一致;
——接受提问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
——在被质疑时说明证据内容真实;
-在讯问期间陈述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对自己没有兴趣。
3.证据的误解
不要:将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类别、不分轻重缓急全部送到法院,以此“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其效力。抓住证明的中心。律师不能漫无目的、漫无目的地向法庭提供证据,而应该紧紧围绕自己的主张和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是举证的中心。偏离这个中心会适得其反。
4.不要提可疑的证据
举证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和认可,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收集到的“似是而非”的证据有利于己方和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这种证据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少给或者不给。
永远不要引用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5.我会用证书
由于各种原因,一方丢失重要证据,或者原始证据保存在另一方。由于无法提供证据,在诉讼中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怎么处理?
a .通过对方在起诉或辩护中的疏忽和不作为,及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供我方使用。
B.通过对对方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其他证据我会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对方未能出示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将认定对方妨碍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不能举证或者没有证据可以举证怎么办?最好的防御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线索”;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线索”;
C.通过提问,否定对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我会使用对自己有利的回答或证据。比如问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等问题。
7.根据案例拟出证明提纲。
A.根据案情和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策划应对证据;
B.写出证明和回应的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法院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或者未预交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争议事实不能通过鉴定结论认定的,应当承担不能证明事实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支持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批准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问。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质证。
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
1.建立专家助理制度的意义:
A.各方对特别问题的参与有所改善;
B.帮助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2.专家助理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或者对抗;
B.帮当事人问鉴定人。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前者的功能是解释和说明,后者的功能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法院同意。
c专家辅助人出庭,相关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八。其他人
1.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组织证人出庭作证,不得指使、收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2.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当向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条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丢失和不利。
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技巧有哪些?
(一)听力技能
1,集中。边听边记,以免遗漏或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化的话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你要善于听语气,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技能
对当庭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当认真辨认。鉴定是调查这类证据最重要的手段。
(三)提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好问题提纲,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根据法庭调查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专家证人和检查员的资格;
——证人证言、专家结论、检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在程序上是否违法;
-证人、专家和检查人员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已经澄清的问题,没有必要再问;明确但仍有不足的问题,应从不同角度提问,避免“重复提问”的嫌疑;完全没有涉及到或者不够清楚的问题,要有计划地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当掌握原件和原物的优先规则,坚持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和原物,对对方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和原物进行认真辨认和审查,判断其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排除: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出示副本或者复制件;
b、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
3、复习内容:
-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关;
-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交叉询问法
1,单反,也就是一物一证一质。即逐一质证对方给出的证据和法庭取得的证据,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个盘问,也就是阶段性盘问,也就是一物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或主张进行分类,确定若干线索后再进行质证。
4.全面质证,即对全案要证明的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上述四种质证方法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交替使用。
在举证和质证的时候,需要有专业的指导,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和纠纷,避免犯错。我们需要多了解证据质证的方法和技巧,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