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者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商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相关条件,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的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服务终止时的退款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技术安全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相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用户账户与实名制银行账户绑定、技术安全保护措施等。在商业发展报告中。
(五)已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查处。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应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六)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产品运营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占用预付资金为目的的恶意发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应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使用法定货币购买外,网络游戏运营者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者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必须保留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于支付或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和投诉处理程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显著位置予以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虚拟货币发生纠纷的,应当出示与登记的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网络游戏经营者核实用户身份后,应当提供虚拟货币充值、转账记录,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当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取证,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拟终止提供其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提前60日发布公告。服务终止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将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以法定货币或用户可接受的其他方式返还给用户。因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网络游戏服务连续中断30日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新增虚拟货币种类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者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销售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存用户之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存期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日。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违规交易责任追偿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识别交易信息真实性,禁止违规交易。知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被非法获取或者接到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者提供用户之间的虚拟货币转账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存转账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180天。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取缔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国土字〔2007〕3号)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者虚拟货币的前提下,以抽奖、投注、随机抽取等随机方式派发游戏道具或者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打击“黑客攻击”、“私服”、“外挂”。
(二十二)文化部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文化部认可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情况。(二十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牟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要定期沟通,相互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者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中的道具名称一致。网络游戏道具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6月4日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新规出台:购买实物不得付费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能支付购买实物,以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造成的冲击。
文化部、商务部今日发布《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祖海等人今天下午与北京部分媒体进行了沟通,解读了《通知》的要点。
据悉,发布该通知的背景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护,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通知还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了界定,游戏道具不在其中。《通知》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定义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者发行,由游戏用户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在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中,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示的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在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据悉,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并指出游戏道具不在其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中道具条款重叠,网络游戏道具管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目前,部分网络游戏产品使用虚拟货币,以抽奖、投注、随机抽取等方式发放网络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指出,上述行为将被禁止。
《通知》称,赌博或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赌博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行为。主管部门关注到,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使用一直存在不利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部分网络游戏产品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予返还或补偿,损害了用户的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企业应当积极协调取证和协调。当游戏的服务终止时,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或用户可接受的其他方式返还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全方位智能)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近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服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缺乏限制,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将目前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区分开来,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交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经营者核实用户身份后,应当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账记录,并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严格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范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