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罪名

西周的罪名:犯王命:即违抗国王的命令,《国语·周语》记载:“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之。”意思是,如果你们不听从我下达的命令,我就从重处罚你们,把你们杀掉。《尚书·康诰》记载“犯王命必诛。”可见违抗王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群饮:即聚众饮酒。《尚书·康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意思是如果有人聚众饮酒,你不要让他们跑掉,将他们全部拘到京城,我要把他们全部杀死。西周统治者之所以严禁群饮,是接受了商朝君臣生活奢靡沉迷享乐而招致亡国的教训。

寇攘奸宄:是四个罪名的组合,“寇”,劫取;“攘”,窃取;“奸”,外乱,泛指起于外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宄”,内乱,泛指起于内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对这些犯罪西周也给予很重的处罚,直至死刑。

杀越人于货:“越”,抢劫;“于”,取;“货”,财物。“杀越于人于货”意思是将人杀死,强取人的财物。犯此罪也要处重刑。

贼、藏、盗、奸:这也是一个罪名的组合。贼:破坏秩序;藏:窝藏;盗:窃人财物;奸:从外部破坏秩序。《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意思是:毁弃礼的规则为贼,得贼的赃物并窝藏其人为藏,窃人财货为盗,窃国宝物为奸。

五过之疵:《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过。”过:即在赦免罪犯不加论处时,可能出现的弊病。所谓五过之疵,即审判官在按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意思是在赦免罪犯时因为是旧僚而袒护;因为报恩而翻案;因为亲属而包庇;因为受贿而开脱;因为旧交而留情。所以五过之疵实际上是对宽宥五罚的原则破坏。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若犯此,按照《尚书》的记载要须与其所开脱的罪犯同样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