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坐长途汽车带酒吗?

可以,但是有限。

根据交通部2012年9月发布的《客运站查堵危险品规范(征求意见稿)》,每位旅客限带包装完好的白酒2公斤,散装塑料桶无任何标识的白酒是不允许的。允许带白酒上车,对白酒度数没有限制。需要乘车带酒的乘客,要把酒包装好,防止摔坏,还要注意重量。

目前,汽车禁止非法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包括枪支、军用或警用装备(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旅客携带的物品。

扩展数据:

汽车客运站危险物品检查与拦截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高汽车客运站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条例》、《汽车客运站分类建设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站(以下简称汽车站)的危险品检查和拦截。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是指在站厅入口处对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托运物品进行检查,并对查获的危险品进行登记、保管或者处置。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中毒或者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产品名称见附录1、附录2、附录3)。

第五条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的检查和拦截。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危险品的检查和封堵。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危险品检查封堵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危险品检查封锁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领导。负责危险品检查封堵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岗位员工对岗位负责。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危险品查堵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危险品查堵投入,落实各部门责任,规范各类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流程。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立危险品查堵管理机构或者危险品查堵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危险品查堵人员,并保持危险品查堵人员相对稳定,危险品查堵人员应当熟悉危险品查堵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阻截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确保危险品阻截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品阻截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会议上,及时报告和检查危险品查堵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证危险品检查和封堵工作的投入。危险品查堵经费主要包括:危险品查堵设备购置和维护、危险品查堵人员教育培训、违禁和限带物品处置经费。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活动期间的应急措施,确保危险品查堵工作的严格实施和客货畅通。

第十三条汽车站应当在候车大厅和托运行李的唯一通道入口处配备行李安全检查设备。

危险品检查阻拦岗应配备指示标志、引导带、可疑行李开箱检查工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结公路运输中旅客随身物品安全检查的相关法律法规。

(2)管制刀具的判定标准。

(3)《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4)《公路客运禁止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

(五)道路旅客运输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清单。

(六)公路旅客携带的限量物品目录和数量。

(7)安检提示。

第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备人员对危险品进行检查和封堵:

(1)每个危险品阻截岗位每班至少配备3名危险品阻截人员(1负责引导识别,1负责检测,1负责开箱检查登记)。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或客流高峰时,加派人员检查、封堵危险品。

(二)各危险品查堵岗位应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十六条危险品查堵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1)引导:引导嫌疑岗位的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危险品查堵通道前方约1米处,保持良好的站姿和微笑,负责宣传、引导和提醒旅客有序排队,检查每一件包裹,尤其是液态物品;协助被检查人将被检查物品正确放置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上。同时,观察被检查人的姿态和动作,如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查岗位的危险品阻拦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2)检测:检测岗的危险品阻拦人员负责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监视器上识别托运行李图像中物品的形状和颜色。他们应坐直,仔细观察显示屏,并告知开箱岗位危险品阻拦人员需要打开检查的行李和重点检查部位。

检测岗位查堵危险品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个工作日累计值机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3)开箱:开箱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过道行李安全检查设备后方,开箱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按照“逢疑必查”的原则控制需要开箱检查的物品,要求旅客自行开箱检查;或者征得旅客同意,由危险品阻拦人员开箱检查。旅客声明其随身物品不宜公开检查,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进行检查。不配合开箱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

(4)登记:危险品查堵人员应规范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危险品查堵工作。对乘客主动上交的危险品进行登记,同时做好乘客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登记应存档备查,并按规定保存。

第十七条旅客或者托运人不配合危险品阻拦的,危险品阻拦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不接受危险品阻拦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仍强行进站或留在现场扰乱秩序的,移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八条。检查和封堵危险品的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和下班前的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班前准备

1,检查危险品阻拦设备及相关物资的准备情况和完好情况,做好安检设备的调试和清洁工作;

2.在危险品封锁区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通道;

3.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胸卡,上班签到,登记危险品阻挡工作登记簿;

4、掌握车次、时间和线路变化等情况。;

5、值班组长安排值班岗位要求。

(2)移交

1.交接班时,必须检查确认危险品阻隔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全完整,交接并填写危险品阻隔工作登记簿;

2.交接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状况、遗留问题、注意事项等。接班人员只有在接班人完成岗位接替后才能离开岗位。

(3)下班操作

1,关闭设备和电源,检查设备,做好工作记录;

2.清洁后安全存放设备;

3、做好当天危险品封锁工作的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

第十九条危险品阻拦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严禁闲散人员操作设备。

危险品查堵人员不得从事与危险品查堵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看书、看报、看杂志、玩手机、聊天、注意显示屏、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取货等,并加强对开箱、液体、粉末的检查。遇有重大事件,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危险品查堵工作应当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当导游遇到老人、残疾人或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时,应主动帮助乘客将行李送去检查并取回;对残疾旅客和孕妇,危险品检查人员应对其随身物品进行人工检查,禁止携带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充分发挥旅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危险品查堵的监督作用。客运站对接到的有关危险品堵塞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阻碍文明用语。

(1)引导乘客检查、阻拦危险品时,应使用“引导语”,内容为:“您好!请接受安全检查。”

(2)对于需要开包检查的旅客,应使用“通知单”,上面写着:“您好,您的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打开检查,请配合”。

(3)旅客携带的行李打开并确认安全后,应使用“谢谢”。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带好随身物品,旅途愉快”。

(4)旅客不配合检查危险品时,应使用“劝告语”,其内容为:“您好!请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汽车站应当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扣押违禁或限制物品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危险品:

(一)凡携带《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物品目录》(见附件1)所列物品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携带《禁止旅客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2)的,可以作为行李托运或者交给送行人员。

(三)携带限量含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见附件3)。多余的旅客可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客运站保卫部门或车站派出所。安全部门应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出具收据,并进行登记。乘客可凭收据在30天内取回;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由公安部门逐月处理。

(四)危险品、违禁物品发现禁止携带、托运的危险品、违禁物品,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收缴、遗弃或者强行冲站的,应当立即通知车站执勤民警或者拨打“110”,公安人员现场处置。发现枪支、爆炸物品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到场处理。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该乘客乘车。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要对查获的危险品进行登记,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车站危险品阻拦岗不得接受旅客携带物品的存放。

第二十五条在查堵危险品过程中,对旅客遗弃的限制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接收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名称等,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一级及以下汽车站可参照本规范。对于没有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要创造条件加强对危险品的检查和封堵。

参考链接:

关于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相关规范和标准意见的函-运输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