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人有什么特权?

一、旗人制度性特权

(一)、政治方面

“……清代政治,和中国传统政治不同,因它背后有一批特别拥护皇帝的,这便是皇帝的同部族,就是满洲人。照理皇帝是一国元首,他该获到全国民众之拥护,不该在全国民众里另有一批专门拥护此政权的。这样的政权,便是私政权,基础便不稳固。清代政权,始终要袒护满洲人,须满洲人在后拥护,才能控制牢固,这便是这一政权之私心”[3]。基于这种“私心”,满清统治者在政治上给予满人以远高于汉人的特权。

1、入仕条件

清代汉人入仕基本要通过科举考试,这种作法本无可非议,但与之相反的是,清代满人入仕,则无此限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学校、荐举、议叙、捐纳、世袭、荫子、翻译科举等等,不一而足。清末朱彭寿说:清代“二百余年来,旗人由科举入仕而为一、二品文武官者,不足四百人,较之由他途进身之旗员,实居少数”[4]。和坤二十多岁时只是个普通侍卫,得到乾隆宠信后,几年就入阁为相,执掌政务。咸丰宠臣肃顺原本是个闲散宗室,年轻时无事可作,整天反穿件老羊皮袄,牵条狗到处闲逛,完全是个地痞,可一朝得宠,不多年就位极人臣,有清一代,类似情况不少,汉族官僚无一人得到过这种恩宠。

乾隆二十年三月十七日的《上谕》中说:“满洲风俗素以尊君亲上,朴诚忠敬为根本,自骑射之外,一切玩物丧志之事皆无所渐染。乃近来多效汉人习气,往往稍解章句,即妄为诗歌,动以浮夸相尚,遂至古风日远,语言诞慢,渐成恶习”,同年五月十七日《上谕》又说:“近日满洲熏染汉习,每思以文墨风长,并有与汉人较论同年行辈往来者,殊属恶习。”又说,“嗣后八旗满洲,须以清语、骑射为务,如能学习精娴,朕自加录用,初不在其学文否也。”

这充分暴露出满清统治者的真实用意,他们想把汉人精英完全束缚在八股取士的道路上,以文章博取功名,无以旁骛。而旗人则专心习练弓马,保持勇武善战的传统,随时可以镇压汉人的反抗。而所谓“旗人不参加科举,是避免与汉人争位”不过是可笑的借口而已。

2、任职限制

满清官制中的中央政府官员有“官缺”,分为“满缺、蒙古缺、汉军缺、汉缺”,原则上官缺由本族人担任,实际却是满缺不能任汉人,汉缺则旗人当然可以担任。重要部门及职务的官缺,满缺占大多数,八旗官职及理藩院职务,汉官不能担任,东北、热河、内外蒙古、新疆等边疆地区的官职,直到清末才有少量汉人担任。涉及军事、皇族、民族事务和钱粮军火等重要职务的官缺均为满、蒙独占,汉人根本不能染指。地方督抚虽然不限满汉,但康熙时期汉人担任督抚的“十无一二”,乾隆时期清军入关已经一百多年,江南才士杭世骏,他中乾隆元年博学宏词科第五名,授翰林编修。当他由翰林被保举御史时,例试于保和殿,在策文中提出了“朝廷用人,宜泯满汉之界”,并指出,当今用人还是“内满而外汉”,例子是当时侧重军务的总督都全由旗人担任,没有一个汉人,巡抚“满汉各半”。以上种种情况直到清末也没有得到改变,光绪年间,满清宗室、国子监祭酒宗室盛昱说:“八旗之人不及汉人什百分之一,八旗之京官多于汉人数倍”[5]。

3、权力掌握

有清一代,诸帝虽皆宣称满汉一视,但汉官从未进入过权力核心。清初最高决策机构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国初定制,设议政王大臣数员,皆以满臣充之。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发者,皆交议政大臣,每朝期坐中左门外会议,如坐朝仪”[6],直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议政王大臣会议撤消,除范文程和宁完我这两个老牌汉奸在顺治朝曾短期进入外,包括汉军旗人在内的汉人,再没有人担任过议政大臣。

雍正朝设立军机处,并从此成为满清的行政中心,“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7],军机大臣多为满、蒙人担任,而没有实权的内阁则汉人文士居多,“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8]。清代中央六部,一个部有一满一汉两个尚书。虽然名义上不分高下,但仅限于两个人意见相同的时候。实际上满尚书是正部长,汉尚书是副部长,各部实权完全抓在满官手里。

清代末季,满清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无论縻平内乱,还是应付外患,基本都要依靠汉官,即使这样,满清统治者仍对汉官不予重权,一九一一年五月成立的“内阁”,其十三名成员中,满洲贵族八,而皇族占六,蒙古贵族一,并把持重要部门,汉官四人,只担任没有实权的部门长官,不过是点辍而已[9]。可见,所谓满清政权是满汉地主阶级的联合一说,实乃大谬。

(二)、经济方面

顺治(1644年)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10],免去了他们除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清代旗人不但不服徭役,不纳钱粮,还享有广泛的经济特权,广大汉族负担着供养满人的义务,清末满人翘楚端方说,“汉人无不纳税,旗人则以兵之名额,坐领饷糈,有分利之人,而无生利之人”[11]。

1、圈占土地

“满洲贵族入关之初,为了重建农奴制庄园,在北京周围五百里内各州县大量圈占土地”[12]。顺治元年(1644年)十二月,摄政王多尔衮以皇帝名义给户部下达“圈地令”:“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汉人)无主荒田,及明国舅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划。然此等地土,若满汉错处,必争夺不止。可令各府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今年从东来诸王各官兵丁及见在京各部院衙门官员,俱著先拨给田园。其后到者,再酌量照前与之”[13],据此,满清实行第一次跑马圈地,顺治二年、四年又进行了两次。三次大规模圈地,***圈得良田十六万余顷(另一说为十九万顷),遍布北京、河北各州县。名义上圈占的是前明皇亲国戚的空地,实际上大量良民土地被圈入,给广大汉族人民造成难以形容的灾难。“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内所有皆其有也。妻孥丑者携去,欲留者不敢携。其佃户无生者,反依之以耕种焉”[14]。 这一点从满清皇帝的诏书中也可见一斑:“今闻被圈之民流离失所,煽惑讹言,相从为盗,以致陷罪者多,深可怜悯”[15]。

满清政府把以强盗方式获得的大量土地房屋,按八旗内部等级进行分赃,一个满旗“披甲人”,也就最低级的八旗士兵,可得到房两间(后改一间),耕地三十亩[16],而满洲贵族所获更加丰厚,这种赤裸裸的强盗行为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才被彻底终止。

2、强迫投充

八旗将士通过圈地得到大量土地,但习惯于抢掠的他们没有兴趣也没有经验来耕种这些土地,所以,八旗将士就强迫原来土地上的汉族农民投到他们门下,充当农奴。对此满清统治者并不禁止。顺治帝在顺治二年四月给户部的上谕说:“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又说:“又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逼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以致民以不靖”[17]。汉族农民被迫投充,或不得已而带地投充,使满洲贵族扩大了对奴隶的占有。户下人属于主人所有,主人可以随意把他们出卖。这个恶政直到乾隆年间才被严令禁止。

3、对旗产的特殊保护

到清中期以后,旗地却出现了另一种问题。由于八旗子弟大多不务正业,吃喝嫖赌,大肆挥霍,所以经常入不敷出,于是他们便开始“崽卖爷田”,抵押甚至出售土地。早在康熙年间就出现旗人私自出卖土地的情况,以后逾演逾烈。乾隆二年御史舒赫德估计,旗地“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于民人”,三年后又一位御史禄谦上奏称:“旗人地亩入于民间者,十之六七。” 乾隆十年,御史赫泰上疏中讲得尤为清楚:“至于在旗地亩,向例不许卖与民间 ,俱有明禁,因旗人时有急需,称贷无门,不敢显然典卖,乃变名曰老典,其实与卖无二,至今而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矣。”

满清皇帝为维持八旗制度,严禁旗民典卖、出售旗地,明确规定:“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18] ,这就是所谓“旗民不交产”的例禁。雍正即位后拨出专款强制回赎旗地。凡是红契典卖者给全价,白契典卖者给半价或者不给价。旗人典卖土地基本是私下交易,白契居多,这种回赎又使许多汉民损失惨重。回赎数量十分惊人,乾隆二十七年一次就赎回旗地二百多万亩,嘉、道、咸诸帝又无数次重审、回赎,但终究难以抗拒土地流动的大趋势,咸丰二年(1852年)户部规定取消旗、汉地产禁止典卖之法,通过税法变相的承认买卖典当的效力,只要照章纳税即可。但是直到清末修律,才彻底废除“禁旗民交产”的法令。

4、八旗绿营待遇迥异

一个八旗步兵,顺治年间月饷银二两,年米十余石(清代每石粮合现在九十公斤左右)出征时另有“行粮”,每人每月银二两,每日小米八合三勺[19],康熙九年(1670年)三月规定:“甲兵每人每月增银一两,岁米二斛(合一石)”[20],此成清朝定制:京旗前锋、护军、领催(拨库什,相当于军士)月饷4两,马兵月饷3两。每年饷米均46斛(合23石);步兵领催月饷3两,步兵月饷1两5钱,每年饷米均22斛(合11石)。清代一个七品官员的俸禄是每年银45两、米22石5斗,八品官是银40两、米20石[21]。也就是说一个普通的八旗骑兵,其收入与一个十年寒窗的科甲进士基本相同,而顺治朝绿营步兵月饷一两,马兵一两五钱,康熙时北京绿营马兵月饷二两。

清朝的财政支出,军事开支占重要部分。康熙年间,兵饷马乾银一项每年即占中央财政支出的70%,道光朝为72%。而其军费的一半以上都耗费在人数最多时仅有27万人的八旗军身上。如嘉庆朝60万绿营官兵每年兵饷马乾银约1200万两,仅占当年总数的46 %,其余1400余万两为八旗官兵兵饷马乾,约占总数的54%。

(三)、法律方面

1、为宽免旗人死罪而特设法条

顺治十二年定例:“凡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除谋为叛逆、杀祖父母、父母、亲伯叔、兄,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并亲伯叔、兄弟及其子孙阵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效力有据者,亦准免死一次”[22]。

2、用鞭责、枷号取代正刑,“犯罪免发遣”

笞、杖、徒、流、死并称为五刑,自隋唐以来各朝通行,《大清律》也有相同规定。而旗人有犯,应处笞、杖、徒、流的,以鞭责、枷号代之,此所谓旗民“刑罚异制”[23]。

“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24],枷号又称枷示,即在监外带枷示众,揭其所犯罪状。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至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对此,清史作者们的解释可谓直白:“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充兵,巩卫本根,未便离远,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号代刑,强干之义则然”[25]。

清沿明制无官当,但类似的“消除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

按律文规定,旗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军、流、徒罪免发遣,以枷号代之。笞、杖之刑,在执行上以板代之,并有折算方法,故称“折责”。清初笞、杖所用板,即古代之讯杖,用竹或木做成,犯罪不承即用之,因此讯杖重,笞杖轻[26]。旗人犯笞杖,以鞭代之。

3、旗人司法管辖的特殊化

清律规定,若犯罪的双方俱系旗人,不得由州县审办。八旗兵丁、闲散家人等,犯笞、杖罪者,该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结,即旗人犯笞、杖轻罪,由其所在旗审理。雍正十三年规定:八旗案件,俱交刑部办理,但“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即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得送刑部审办。康熙二十四年,先于江宁、杭州设理事厅官,翌年三月起,西安、荆州、镇江、福州、广州等八旗驻防之地也各设理事厅官一员。三十七年,因直隶巡抚于成龙题请,设立满洲理事同知,驻保定,审理旗人斗殴等案,后添设张家口同知、天津同知、通州通判分别审理[27]。对于康熙时八旗驻防普遍设有理事同知一事,乾隆时人萧奭说:“国制,凡旗人在外,不归汉官统辖。与民人争讼,则将军督抚会理事同知庭鞫。八旗驻防之地皆有是(理事同知)官”[28]。

4、旗人的刑罚执行的特殊化

如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不但八旗设有专理旗民讼狱的理事同知,而且“理事同知衙署各有囹圄”,也就是旗人有专门的监狱。自乾隆四十三年定例,驻防地方如有秋审人犯,不必解部,即于同知监狱监禁。

徒刑则有专门的监狱。

(四)、清代旗人其他特权

1、文化教育方面

顺治朝设八旗官学,专为八旗子弟而设,初时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复每旗一所。每所各设助教满洲2人,蒙古1人,教习满洲1人,蒙古2人,汉4人,掌分教学生。

从清初到嘉庆四年,满清宗室参加科举考试,“俱不由乡试,径赴会试”[29],这就等于现在连中学文凭都没有就可以直接去考大学,若宗室有人成绩稍好,则破格重用。八旗中的举人、生员也往往得到优厚的待遇。

2、生活方面

满清入关之初,就将北京内城汉民迁出,专供旗人居住,在各地驻防的旗人也专城而居,一百年前,在南京、杭州、福州、成都、广州等战略要地,省城大邑均有满城,一如后来日本侵华时的据点。

3、婚姻方面

清代禁止旗女嫁与民人为妻,但鼓励旗人娶汉女,嘉庆时期,对“旗人婚嫁”作出规定: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联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查出从重治罪[30]。

以上诸方面基本系制度所及,而制度之外,满清统治者对旗人的恩眷比比皆是,康熙四十八年(1709)六月,江南发生瘟疫,康熙对于江南普通百姓的生死不但漠不关心,甚至把一起发生在当地的所谓谋反案与瘟疫联系起来,认为江南遭此一灾,实为报应。但对杭州的驻防旗人则关心备至,专门发出了情深意切的上谕以示慰问。有这种浓厚的“民族感情”基础,整个清代,满人所享有的地位之崇、优惠之丰,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