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第三条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第四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只限于综合性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第五条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和技术资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满足安全、通风、照明等条件;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0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娱乐场所,必须有专职值班人员维持秩序;
(五)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活动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台机器的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第六条申请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向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游戏娱乐项目的经营。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检举、控告和申诉。第七条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开办老虎机、吃角子老虎机和苹果拼盘经营项目;
(二)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三)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四)电子游戏机的音乐、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得使用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五)有奖电子游戏活动,最高奖金额不超过100元,不兑换现金。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检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理检查人员的检查。第十条对遵纪守法、提供文明服务、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项的,没收电子游戏机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电路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纵容、包庇经营者违法经营活动,或者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