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姆弹”挺好的啊!为什么不军用?

“达姆弹”挺好的啊!为什么不军用?

这是一个很伦理性的问题,但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杀伤力巨大的达姆弹不能装备到军队中呢?

先说说什么叫做“达姆弹”

“达姆弹”是十九世纪末期,英国在印度的达姆兵工厂所生产的一种铅制中空弹头。由于头部中空在射入人体后弹丸会被人体肌肉组织挤爆变形,因此杀伤力巨大。

子弹只要有效地传递78焦耳的能量就可以致人于死地。但在达姆弹之前但很多子弹往往会穿过人体,这样一来子弹传递能量到人体内部的功能就别削弱了。

“达姆弹”利用中空弹头和变形的设计,使能量的传递更高效。因此被达姆弹打中将受到巨大的伤害。

而且,“达姆弹”的变形是不可控的,也导致了人在被达姆弹击中后,达姆弹的碎片会更加分散,不易取出。这样就导致了“非人道”的伤害。

后来凡是射入人体后会破裂、变形的子弹都被统称为了“达姆弹”。

刚刚说的19世纪末期英国在印度达姆兵工厂研制出了达姆弹,但真正使用的时间是1897年到1898年这两年的时间。到了1899年海牙公约就发布了《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明确了达姆弹在战争中的非法地位。

在2010年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修订中,将“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达姆弹列为战争罪。也就是说在战场上使用“达姆弹”的确是非法行为。

世界各国(除了美国之外)都严格地遵守了这一规定。

但问题回来了,达姆弹不是一种很好的弹药吗?为啥不能军用?

严格意义上讲现在所说的达姆弹都是半被甲扩张弹药。

这弹药在射入人体后弹头变形,会形成蘑菇状态,甚至会破裂飞溅。

在军事上看,这种杀伤效果远远大于了军事上所需要的停止作用的要求。属于一种超标的范畴。

但军事上对人伤害的超标或不超标有那么重要吗?——很重要!这就得讲人权了。

首先军人不是罪犯,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并不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武力。正规军往往是被命令趋势去执行军事任务的。因此军人在战争中的行为并不自发,也就不需要承担“自发从事危险或犯罪活动所带来的后果”。从这一点上来说,军人是受到保护的群体。

简单地说就是“他们的战斗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出于职责”。

军事上的停止作用是为了让对方丧失战斗力——并不一定要你死,或者承受更大的伤害和痛苦。这也就是禁止达姆弹的法理依据了。

但为什么现在很多国家的警方都在使用达姆弹呢?

首先犯罪分子是“自发的从事危险或犯罪活动”,需要对这些活动承担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在警方使用达姆弹是没有法理上的限制的。

其次,达姆弹的特性在于命中目标后可以立即释放动能,这样就导致达姆弹很难射穿一个人,这时候达姆弹对目标之外的第三人的安全性就大大的提高了。

警察不会射穿犯罪分子而伤及无辜的路人。这也就成了很多国家警方使用达姆弹的基本依据了。

而且美国、英国、瑞典这些国家的警方还在不遗余力地开发更多的变形弹头,用于对犯罪份子进行打击,例如之前提到过的TSR。

用霰弹枪发射,射入人体后直接展开。

确保只有很浅的穿深,但会对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这些弹药就只能在镇暴现场中出现了,军用是毫无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