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互联网域名商标侵权案——福建亲亲集团案

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火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郝文中,女,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处老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吉街48 -2号。

委托代理人:张,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2月23日,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亲公司)、被告郝文中受理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股份制企业,成立于1985。经过20年的发展,原告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立足本土,放眼世界”的经营理念,努力进取。目前拥有9家控股子公司,员工2万人,其中国内外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3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过6543.8+0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1992年,原告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14573号“亲亲”商标,后不断完善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5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3号商标。到目前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共投入广告费用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6543.8+0.4亿元。广告覆盖全国,使该商标成为知名品牌。原告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牌果冻系列产品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同行业第二。

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业务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指令:1。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3.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交给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郝文中辩称,被告合法注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被告在网络上注册的域名无关;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各自主张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内容如下:原告的经营范围是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证据2、原告的商标证明。主要内容为: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吻和图”,核准使用第30种膨化食品,注册期限为1992 10 10月20日;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29果冻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第30类商品,如爆米花、虾条、膨化薯片等。,注册有效期从2004年2月28日开始。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公证书。主要内容如下: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出具的公证书: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标识销售果冻、膨化食品。

证据4:65438+1993年9月购买“亲亲虾包”的发票。证明:原告一直在使用“亲亲”商标。

证据5。原告控制的几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档案、商标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使用该商标。

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集、广告片、媒体报道、广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如下:1992至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及媒体报道资金3亿元,其中2002-2004年投入140万元。证明: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主要内容如下:1999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全国优质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国家质量检验合格产品(2000-2004)”。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授予“全国安全优质食品承诺企业”。1992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国技术监督报社授予“北京晋江名品交易会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证明:原告的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8。相关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和经济发展局的证明。主要内容如下:2002年,原告及其子公司年产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达812万元,利税达107万元;2003年产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达8.63亿元,利税65438+1.7亿元。2004年产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达104.100万元,利税达139万元,居国内同行前列。

证据9。原告当地经销商和区域代理合同的部分清单。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与全国近2000家主要经销商签订了101经销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证据10。原告形成了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的商标保护体系。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在相关商品上以“”商标分别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6月5438+10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证据11、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家国家、省、市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证明:原告产品质量好,信誉高。

证据12,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受全国保护。

证据13,产品及包装袋10件。证据:原告一直在实际使用该商标。

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5、6、7、9、10、13无异议;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了中文域名“China Qinqin”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但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8,12与本案无关;证据11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郝文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被告郝文中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如下:经营范围零食销售。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分析各方的答辩状、出示的证据和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中文域名“China Qinqin”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确认:1。原告亲亲公司成立于1985,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起使用亲亲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2.原告拥有以下注册商标权: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绘”,核准使用第30种膨化食品,注册期限自1992 10年10月20日;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29果冻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使用第30类商品,如爆米花、虾条、膨化薯片等。,注册有效期从2004年2月28日开始。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6月5438+10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2002年产量为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为812万元,利税为107万元;2003年产量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65438+17万元。2004年产量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00万元,利税139万元。4.从1992到2004年,原告在广告和媒体报道方面投入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2004年投入人民币140万元。五、原告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6.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中心、咸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0家国家、省、市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名优食品”称号,被中国质检协会授予“国家质检(2000-2004年)合格产品”称号,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电视广告推荐品牌”称号,被福建省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八、原告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一;原告生产的品牌果冻产品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第二。9.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并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十、被告郝文中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处的经营范围为销售零食。

我们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当范围的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自1993起,原告将亲亲商标用于果冻、膨化食品等产品,自1992起,将亲亲、亲亲商标注册在相关产品上,包括注册商标No。614573、第3293585号、第3295号,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防御商标和“”商标的联合商标,“秦琴”商标于2002年6月8日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唯一性;经过国家、省、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几年的检测,原告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多次获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的荣誉,被评为“中国驰名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虾条、薯片系列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均居国内同行业第一,果冻系列产品排名第一。原告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其广告投入与销售额成正比增长;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原告的第3293585号、第3293583号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人郝文中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开办了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一家专门经营小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众所周知,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并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销售果冻、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且近似,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1.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福建亲亲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2.被告人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 . Qin Qin-cn . com”;

3.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由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4.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刘亚军

刘淑华法官

代理法官常玉德

2006年4月16日

记账员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