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是指通过在电子屏幕上显示活动声、光、像的游艺机,为消费者提供自我娱乐的经营场所。第三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限于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符合经营条件的,划入市,定点经营,2001 12 31前完成。第四条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管理。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经营资格和工商登记管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监督管理;各级市容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影响市容环境和扰民噪声的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教育、劝阻和保护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第六条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商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第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执法证件,礼貌待客,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审查和登记第八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行审查、备案和登记制度。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批准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设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第九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地区营业场所须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营业场所须在60平方米以上;

2.营业场所内部通道宽度大于2米,空间高度大于2.8米;

3.营业场所至中小学、党政机关、医院的半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4、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其中经营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入口;

5.房屋、建筑物和设施应当坚固安全,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卫生消毒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6.营业场所室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良好,环境整洁,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申请审核登记时,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用房建筑平面图;

2、游戏机型号、电路板信息;

3、消防安全合格证;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市、县两级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复审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不予审核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

实行年度注册、审查和备案制度,每年年底统一审查和换发相关许可证。第三章经营活动管理第十四条经营场所应当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禁止出租、买卖、涂改、伪造相关证件。经营者不得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转包或者变相转包他人经营。第十五条营业场所应当制定必要的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和规则,指派专人维护秩序,并在场所外显著位置设置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和地名牌匾。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对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第十六条;游戏机型号和电路板必须贴有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志。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和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彩票、屏幕计分等中奖方式的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模型、模型和电路板。第十七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新税率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