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代理省长,市长。他们与正式的职权有啥区别?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理省长、市长与省长、市长职务同权同责,同属职务范畴。代理省长、市长职务主持工作,具有和省长、市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期间内,两者之间应是等价的。
扩展资料:
只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那么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的人选的职务则自动消失,应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省长、市长。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代理省长、市长没有当选市长职务就调任其他职位,这种情况需要辞去代理省长、市长职务。
如2011年12月30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吴天君辞去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职务。百度百科——代理省长
百度百科——代理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