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集团和娃哈哈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现在要买娃哈哈51%股权?
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原因
65438到0996,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之后又拉进来战略合作伙伴达能集团洽谈合作。得出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和娃哈哈食品城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和土地进行投资的结论。香港百富勤和达能以现金出资成立五家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合同正式签订时,变更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成立的金佳投资公司投资,形成娃哈哈占股49%。百富勤的梁先生担任首任董事,达能和杜担任董事。1996年,百富勤将董事变更为霍建华,19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由达能派出的董事取代。事后获悉,百富勤因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已将其股权出售给达能,金佳投资公司成为达能独家控股公司。所以娃哈哈和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当初娃哈哈吸取了当时合资后一些国企失去控制权,损害员工利益的教训,把重点放在经营权和员工利益上,不懂资本运作的游戏规则。所以百富勤在向达能出售股权时,因为是金佳的股权,根本不需要咨询中方,中方也没有机会获得控股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达能实际上是给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达到了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商标纠纷真相
达能对媒体表示,合资合同是同时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也是同时签署的,而且是政府盖章批准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该商标,由于商标变更权和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未完全确定,合资公司签订了娃哈哈商标专用合同。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当地政府也同意盖章。但地方政府的盖章审批权限是允许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真正的审批权属于国家商标局。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身驰名商标和品牌的角度出发,并未予以批准,因此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外方也向商标局进行了交涉,知道商标局不认可或不认可《商标转让协议》的理由,故要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虽然名义上是许可,但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只有在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商标的限制。外方知道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备案,这种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不可能得到商标局的核准。故其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阴阳合同,以及向商标局备案的报告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合同,不仅欺骗了政府监管部门,也无视了中国的法律。按照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没有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有效合同应该是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化合同,且有效合同没有针对中方的相关限制性条款,有效合同规定商标许可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所以从1999的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到现在,许可期限基本已经到期。
因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初是娃哈哈和金家合资公司许可的,而在过去的十年里,在我公司和达能成立的39家合资公司中,达能投资的另外3家公司,远远超出了原娃哈哈金家合资公司的范围,所以双方于2005年6月签订了本合同的第1号修改协议,扩大了许可范围,续签了原合同。
以上是达能向媒体陈述的合同修改三次的过程。实际上,三次修改都不是合资合同,而是签订合资合同时同时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附:合同条款及当时相关法律法规。
l商标转让协议
4.转移程序
4.1在本协议签署和乙方颁发营业执照后90天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相关商标注册和转让申请书及《商标注册证》原件。甲方应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商标在中国注册和转让的其他相关手续。对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和申请注册的商标,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向乙方转让的手续..
4.2如果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要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注册或转移手续,甲方应获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注册手续,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相关规定:
商标法(1993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八条企业转让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经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引起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批准,予以驳回。
l商标许可合同
甲方(以及本合同附件2中定义的娃哈哈企业)是该商标(列于附件1)的所有权人。
根据(一)合资合同第5.3条,(二)1996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三)1996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第1.1条,甲方已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签订本许可合同,以明确双方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和注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果审批被驳回,双方也将执行本合同。
第二条权利和使用许可
2.1根据第2.6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独家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许可,在合同期限内在国内外市场制造和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资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有权将商标仅许可给娃哈哈合资公司。
2.2甲乙双方应签署简化许可合同和备案申请表。如果乙方证明商标局驳回乙方和娃哈哈/金佳合资公司以乙方名义申请使用许可,甲方同意并承诺(应乙方要求)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使用许可。
2.4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签署仅用于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简化许可合同,有关商标使用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果本合同与简化许可合同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5本合同不应被视为《商标转让协议》的一部分,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被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有效。
2.6双方同意独占许可仅适用于本合同中的产品,甲方今后可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该商标,且这些产品项目(I)已提交娃哈哈/金佳合资公司董事会(娃哈哈/金佳合资公司占49: 51)审议。但娃哈哈/劲嘉合资公司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劲嘉董事会未能在提供书面计划后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i)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推广不会对商标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对价(价格)
甲方在此根据第2.6条的规定授予乙方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利和许可,其对价(价格)包括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的部分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第1.1条规定的商标价值。
第六条期限和提前终止
6.2在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合资合同终止之前(以先到者为准),本合同一直完全有效。
第八条其他条款
8.5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院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书面通知另一方,声明该无效、非法和不可执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在作出这一声明的情况下,对本合同的描述和解释应将这些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视为从未在本合同中出现过。
相关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8修订)。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商标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不予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997 . 8 . 1)
第三条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损害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商标局撤销其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1993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l商标许可合同
1,权利和使用许可证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在商标有效期内在国内外市场使用该商标销售乙方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乙方提供的服务的独家、不可撤销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
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997 . 8 . 1)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
商标法(1993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谁违约了?娃哈哈是否违约?
1.达能提出,近年来,宗先生未经许可,直接或间接在合资公司外设立了30多家生产娃哈哈产品的企业,与合资公司形成竞争,直到最近才知道这一情况。事实上,娃哈哈与达能和百富勤有十家合资企业,达能只投资了五家。当时娃哈哈也希望达能投资对方公司,但达能最终没有投资,包括娃哈哈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涪陵公司。而且合资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要求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产品加工协议》等七份合同,所以非合资公司在合资初期就存在。
2.因为娃哈哈想投资发展,达能不愿意投资,所以非合资企业逐年增加。但娃哈哈为了信守合同,将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合资公司销售,实际上是为合资公司加工,达能每年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从销售公司的财务账目上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
3.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娃哈哈商标也是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的。2005年6月5438+10月65438+2月,双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1号修改协议》。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包括在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的定义中)的第二条也明确表示,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权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许可,还列出了27家非合资公司。
4.达能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没有得到娃哈哈的同意后,为了施压,提出娃哈哈将违反合同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力的产品。在娃哈哈提出停止为合资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另做商标,成立营销公司销售自己的产品后,达能也要求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娃哈哈立即将现有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转移到合资公司销售。
5.真正违约的是达能。虽然双方的合资合同规定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业务相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外方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事实上,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乐百氏是娃哈哈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增加了与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娃哈哈2001年与乐百氏竞争的桶装水产品每吨销售利润从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2008+0年的135.93元,导致当年利润亏损3489万元,AD钙奶每吨利润从2000+0年的877。当年造成利润亏损4879.5万元,此后持续下滑,给合资公司利益带来巨大损失。而且娃哈哈在向达能董事长吕布先生发函后,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变本加厉收购上海正广和50%股权、汇源集团22.18%股权、乳业上海光明酸奶和鲜奶45.2%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