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游戏厅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虚拟现实(以下简称“VR”)技术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各类VR设备几乎一夜之间成为初创企业、科技公司和科技爱好者的标配,这也吸引了各类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为大众提供游戏、电影等沉浸式娱乐体验服务,以丰富其经营模式,增加收入渠道。一些运营商提出了经营VR设备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以及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质疑。为此,本文将对前述在营业场所使用VR设备,提供沉浸式娱乐体验服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一、VR设备及内容介绍1。VR设备的分类与表征根据使用VR技术的目的不同,VR设备也有各种类型。市场上用于提供沉浸式娱乐体验的VR设备产品主要有四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性的监管法规对VR设备进行定性,明确规定使用VR设备进行经营活动。2.VR内容用于沉浸式娱乐体验的VR内容主要包括游戏、影视作品或其他视频内容。这些内容有些是游戏开发者和制作人通过VR摄像机等设备开发和拍摄的原创内容,有些则是将现有作品从2D视频内容转化为适合用VR设备观看的内容。目前,VR内容的主要分发渠道包括网页视频网站、电脑程序、手机app等平台(以下简称“VR平台”)。VR平台上的内容主要来自游戏开发者、影视制作团队、VR设备厂商和个人爱好者。二。不同应用场景下的业务资质用于提供沉浸式娱乐体验的VR设备主要有两种应用场景,一种是运行各种互联网、单机或移动电子游戏,另一种是播放由2D视频转换或由VR摄像机拍摄的电影、视频等全动态视频。在这两种应用场景中,经营场所配备上述不同类型的VR设备,对经营资质的要求是不同的。以下主要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可能涉及的娱乐场所两个方面分析相关经营资质。(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是否构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鉴于VR设备及其应用场景与计算机设备的密切关系,为营业场所配备VR设备向公众提供运行游戏或者播放全动态视频等服务,可以构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65438+2006年2月6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是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吧、电脑休息室等营业场所。可以看出,计算机设备和互联网接入是互联网服务的两个关键要素。因为不同类型的VR设备与计算机设备的关联度不同,所以VR设备是否构成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决于其类型。PC端VR头显PC端VR头显(以下简称“PC端VR”)由于没有集成处理器模块,不属于计算机设备。因此,仅在经营场所内购买PC端VR不构成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但由于PC端VR在实际使用中需要配备高性能计算机设备并连接互联网,符合《管理条例》关于利用计算机设备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规定。即在经营场所内配置PC端VR,为公众提供沉浸式娱乐体验,构成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游戏机配件VR头显、移动终端VR头显、一体机VR设备游戏机配件VR头显(以下简称“游戏机VR”)、移动终端VR头显(以下简称“移动终端VR”)和一体机VR设备(以下简称“一体机VR”)本身不属于计算机设备,也不需要计算机设备使用。因此,在营业场所配置上述VR设备,为公众提供沉浸感。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资质依据《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1116);以下简称《文化部通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二)娱乐场所1,是否构成娱乐场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有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根据《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2065438+2005年6月24日生效;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游戏娱乐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装置,包括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和手持电子游戏机。营业场所是否配备游戏娱乐设备供公众运行游戏,是否使营业场所构成娱乐场所,取决于其配备的VR设备是否被认定为游戏娱乐设备。对此,根据VR设备的类型,讨论如下:游戏主机VR游戏主机VR属于游戏主机的专属配件,市面上的主力产品,即索尼推出的PlayStation VR,必须连接PlayStation家用游戏主机才能运行索尼发布的VR游戏。显然,家用游戏机作为电子游戏机的一种,属于游戏娱乐设备。装有游戏机VR为公众提供游戏服务的营业场所,属于娱乐场所。一体机VR一体机VR本身包括处理器、屏幕、操作系统和电池。它可以在没有其他设备的情况下播放或运行VR内容。它是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设备,符合游戏娱乐设备的定义,属于游戏娱乐设备。配备一体机VR为大众提供经营游戏服务的营业场所,构成游戏游乐场所。PC VR和移动VR如上所述,PC VR和移动VR都需要连接高性能的计算机设备或移动终端(主要是智能手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些匹配的用途也可以使用,并且经常用于运行游戏,但是游戏是在电脑设备或智能手机上运行的,VR设备只是作为显示器提供三维虚拟环境。由于电脑设备或智能手机不属于游戏娱乐设备,在营业场所内为公众提供PC端VR或移动端VR的娱乐体验不会构成娱乐场所。2.娱乐场所的经营资质根据《管理办法》和《审核办法》的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其他相关资质要求,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配备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关于上述利用VR设备提供沉浸式娱乐体验的相关经营资质问题,经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由于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执法标准不同,各地区的回答也不尽相同,或者说目前尚未给出肯定答复。第三,VR设备和内容的侵权风险为1。VR设备的侵权风险随着VR技术的风起云涌,越来越多的厂商已经申请或将开始申请VR设备的专利权,但与此同时,VR设备市场也出现了很多山寨产品。运营商在购买VR设备时要谨防购买专利侵权产品,避免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2月27日65438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将专利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否则将构成侵权。但如果能证明该专利侵权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且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不知情是指你实际上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而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销售渠道、通常的销售合同以及其他正常的商业手段获得的产品。对于合法来源,应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因此,建议运营商在购买VR设备时尽量选择大型商场等正规渠道,选择标有专利标志和专利号的产品,并保留购买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发票、购买清单等。2.VR内容侵权风险使用VR设备向公众提供沉浸式娱乐体验的运营商,需要同时向公众提供有吸引力的VR内容。但在将VR内容用于商业用途时,应注意防范相关内容的侵权风险。如前所述,VR内容主要包括游戏、影视作品或其他视频内容,会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和影视作品的版权、音视频制作者的权利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参考司法实践,经营者向公众提供的游戏、影视作品或者其他视频内容,应当经过合法授权,包括游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这种情况下还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VR内容是从具有经营资质和正规渠道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并且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VR内容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实践中,运营商通常通过上述VR平台获取VR内容,向其提供VR内容的主体是否得到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难以核查。因此,无论运营商是通过网页视频网站还是手机APP购买VR内容,建议运营商注意审核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质和权利授权文件,并保留好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参与交易。一旦构成侵权,可以请求免除侵权责任,以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