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怎么计算

城建税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以下是我整理的城建税怎么算,欢迎阅读。

  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是以“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但在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方面,只是笼统地规定列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这里,没有考虑到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的特殊性,因它已从过去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因而,如何区分主营业务、其他业务,以及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而引起的城建税问题,在会计核算上是不明确的。

例如,某化工厂(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份发生下列相关部分经济业务:销售商品产品收入价款210,000元,增值税35,700元,销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购进化工原材料价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并假定全部款项均已清讫;增值税率均为17%;城建税率为7%。本期未发生消费税和营业税应税业务。

显然,该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

[(35,700+1,700)—34,000]=3,400(元)

应交城建税额为: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据此进行计交城建税的会计核算?因为销售材料是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显然其应交城建税按现在通常做法理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问题是,如何分清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分别应负担多少城建税?比如说,销售材料应交的城建税能否这样计算:

1,700*7%=119(元)这样计算当然不行。因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应交增值税额 (即3,400元),而非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可否按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两者的比例来分担确定?实践中由于种种情况而无法计算。

笔者建议对现行做法作如下明确规定:

计交城建税应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其中,因存在“应交增值税额”并以此为依据而计交的城建税,在会计核算中,一律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其余两种计税依据计交的城建税,则视其情况分别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