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陈述?
刑事审判和判决记录
案由:被告人邱三、陈武抢劫案。
地点:第一法庭
开庭时间:2004年3月16日下午2点。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仁弟
审判员:王成超、王
职员:陈婷。
【书记员】:模拟审判,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将公开审理被告人邱三、陈武抢劫案,开庭时间即将到来。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者未经审判长允许旁听:
1,不录音,不录像,不摄影。
2.不要随意走动和进入试验区。
3.不要说话或提问。
4.不得拍手、喧哗、吵闹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
5.请关闭所有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
6.听到审判长敲槌后,旁听人员(诉讼参与人)应立即停止发言,服从审判长的指示。
7.禁止吸烟。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拒不停止者可能被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已经宣布。
现在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庭。全体起立(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座后)。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应邀进入法庭。(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就座后)
请坐下。
(转向审判长)向审判长报告,预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了。
[审判长]:(敲小木槌)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审判刑事法庭现在开庭,被告被传唤到庭。
第一被告,你叫什么名字?你有其他名字吗?你的出生日期是什么时候?什么国籍和出生地?教育水平?归案前从事什么职业?你住在哪里?你以前受到过法律的惩罚吗?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你什么时候被逮捕?
【被告人邱】:我叫邱三,化名,出生于6月25日,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A市B区人,住A市B区C街D小区2栋503室。没有,2003年2月3日被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模拟公安局拘留,2003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他于2003年2月20日被捕。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收到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是十多天吗?
【被告人邱】:2004年3月4日,10多天。
[审判长]:第二被告叫什么名字?你有其他名字吗?你的出生日期是什么时候?什么国籍和出生地?教育水平?归案前从事什么职业?你住在哪里?你以前受到过法律的惩罚吗?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你什么时候被逮捕?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陈】:陈武,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A市B区人,住A市B区C街E小区1栋303室,初中文化,无业,号,2003年2月4日被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模拟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0日被逮捕。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收到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是十多天吗?
[被告人陈]:2004年3月4日,10多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的规定,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审判刑事法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三、陈武抢劫一案。现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名单公布。本院审判员吴仁弟担任审判长,王成超、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唐淼、检察官徐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三的亲属委托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丁晓云律师作为被告人邱三的辩护人,被告人陈武的亲属委托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郝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武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你明白吗?要不要申请退出?
【被告人邱】:认真听,不申请回避。
[被告人陈]:认真听,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当事人、辩护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当庭进行辩护(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邱]:仔细听好。
[被告人陈]:你们听好了。
司法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先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起诉书(略)。(见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陈武被提审。
(被告人陈午霞出庭)
[审判长]:被告人邱三,你听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了吗?是真的吗?
【秋三】:听清楚了,是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邱三,请就起诉书内容向法庭陈述。
[秋三]:2003年2月3日下午10左右,我在网吧C花完所有的钱在街上闲逛时,看到一个单身女子骑着自行车,肩上背着一个挎包。见周围没人,我和陈武以借钱的名义拦住了她。她不给,我们就拿出刀威胁她,然后抢了她的包包。没想到,仅仅过了一会儿,比赛刚开始就被警察抓了。
[审判长]:公诉人将就本案事实对被告人邱三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邱三,本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做有罪陈述,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你听到了吗?
[秋三]:仔细听。
[公诉人]:被告人邱三,你被公安机关逮捕前的职业是什么?
【秋三】:没有正式职业。
[检察官]:那你平时怎么花钱?
【秋三】:我在家里拍的。
[检察官]:2003年2月3日下午10,你为什么抢劫?
[秋三]:我们一开始没有抢她,只是跟她借钱。
[检察官]:你们认识吗?
【秋三】:没有。
[检察官]:我不知道怎么跟别人借钱。
[秋三]:...因为我们身上没有钱。
[检察官]:那你后来为什么要抢?
【秋三】:她不肯借给我,我只好拿出匕首吓唬她。
[检察官]:匕首哪来的?
【秋三】:在路边摊买的。
[检察官]:什么时候买的?
[秋三]:(思考)大概是去年二月吧,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检察官]:你要用匕首做什么?
[秋三]:还没想好是用来做什么的...在电视上看到人们拿着匕首真是太棒了。
[检察官]:你抢了钱以后打算怎么处理?
【秋三】:上网,打游戏。
[检察官]:你知道持刀抢劫是犯罪吗?
【秋三】:我一开始也不是很清楚,现在知道了。
[检察官]:你对自己的行为了解多少?
[秋三]:(非常后悔)我错了...我再也不敢了。
[公诉人]:审判长、法官、公诉人向被告人提问完毕。
[审判长]: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没有问被告人什么问题?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秋三,你是如何将案件绳之以法的?
【秋三】:抢完了,陈武直接回家了。后来去了D网吧打游戏。游戏刚开始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没有问被告人什么问题?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接下来被告人邱三霞被带上法庭,被告人陈武被传唤到庭。
(被告人陈武出庭)
[审判长]:被告人陈武,你听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了吗?是真的吗?
[陈武]:听清楚了,是事实。
[审判长]:接下来,你向法庭陈述起诉书的内容。
[陈武]:不反对。2004年2月3日下午10左右,我在网吧c花光了所有的钱,秋三让我出去拿点钱,我就去了。后来我抢劫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单身女子,她的自行车也被我们抢走了。
[审判长]:公诉人将就本案事实讯问被告人陈武。
[公诉人]:被告人陈武,本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做有罪陈述,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你听到了吗?
[陈武]:仔细听。
[公诉人]:被告人陈武,你被公安机关逮捕前的职业是什么?
[陈武]:没有正式职业。
[检察官]:那你平时怎么花钱?
陈武:我在家里拍的。
[检察官]:你为什么抢劫?
[陈武]:我们一开始没有抢她,只是想跟她借钱。
[检察官]:你们认识吗?
[陈武]:没有。
[检察官]:我不知道怎么跟别人借钱。
[陈武]:...因为我们身上没有钱。
[检察官]:那你后来为什么要抢?
[陈武]:她不肯借给我们,秋三拿出匕首吓唬她。
[检察官]:秋三拿出匕首的时候你做了什么?
[陈武]:她不肯借给我们。秋三掏出匕首吓唬她,我推开旁边的女人。
[检察官]:你抢了钱以后打算怎么处理?
[陈武]:上网,打游戏。
[检察官]:你抢别人的东西是犯罪,知道吗?
[陈武]:刚开始不是很清楚,现在知道了。
[检察官]:你对自己的行为了解多少?
[陈武]:(非常后悔)非常后悔。
[公诉人]:审判长、法官、公诉人向被告人提问完毕。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没有问被告人什么问题?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陈武,你是如何将案件绳之以法的?
[陈武]:第二天,听说秋三被抓了。我非常害怕,所以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的父母。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我去公安局自首了。希望审判长能给我宽大处理。
[审判长]: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没有问被告人什么问题?
第一被告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传唤被告人邱三到庭。
(被告人邱三出庭)
[审判长]:公诉人对两被告人是否有疑问?
[检察官]: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两被告人有问题吗?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指控抢劫的事实,由公诉人证明。
[公诉人]:要求审判长的被许可人张梅到庭。
[审判长]:同意。将证人张梅带上法庭。(法警将张梅带上法庭)
法官1: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和地址。
【张梅】:30,1975,21年4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A市B区E街。
[法官1]:证人张梅,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果他们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犯罪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张梅]:明白了。
【评委1】:你能做到吗?
[张梅]:是的。
[法官1]:接下来请法警将保证书交给证人签字。
(见证人签署保证书)
【法官1】:要求法警向法庭提交证人保证书。
(法警递交保证书)
[法官2]: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提问。
[检察官]:张梅,说出你今天在法庭上看到的事实,你明白吗?
[张梅]:仔细听着。
[检察官]:张梅,请告诉我们你在65438+2003年2月3日那天晚上看到了什么。
[张梅]:那天晚上大概10的时候,我看到两个男青年拦住了一个年轻女孩,一个男青年还拿着刀。另一个小伙子也推了女孩,后来女孩的包被抢了,自行车也被他们抢走了。后来女孩让我报警。看到她可怜的样子,我用手机报了警。
[法官2]:公诉人是否要继续询问证人?
[检察官]:没有..
[法官2]:第一个辩护人有没有问证人什么问题?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对,请询问证人,是2004年2月3日下午10以后。你为什么会出现在现场?
[张梅]:因为我是做宵夜生意的,晚上10以后做是常有的事。
[法官2]:第二个辩护人有没有问证人什么问题?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请问证人,现在已经过了晚上10了,你怎么确认是他们干的?
[张梅]:(瞥了一眼秋三和陈武)不会错的,因为路灯还亮着。而且他们平时经常在街上溜达,有钱的时候也来我那吃夜宵,这是不会弄错的。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那请证人当庭指认,你说的那个持刀的年轻人是哪个被告人?
[张梅]:(仔细辨认)指着秋三说:“就是他”,那个高个子。
【法官2】:被告对证人的回答有什么看法?
【秋三】:不予置评。
[陈武]:不予置评。
[法官2]:证人,请再次当庭指认。这两个被告犯了抢劫罪吗?
[目击者]:(指认后)对,他们那天抢的。
【审判长】:带证人下来,庭审结束后将证人笔录交给证人阅读签字。接下来,检察官将继续作证:
[公诉人]:宣读公安卷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004年2月3日晚10,被害人卢某下夜班回家,途经E街时被两名不明身份青年拦下。他单纯想向陆某借钱,被陆某拒绝。随即,其中一人以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另一人也将被害人卢某推下自行车,随后抢走卢某装有人民币100元的挎包和一部小灵通手机,还抢走了她的自行车,随后两人骑车逃离。随后,被害人卢某走到一家宵夜店门口,要求店主用手机报警。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什么意见吗?
【秋三】:没有。
[陈武]:没有
[审判长]:两位辩护人对此有意见吗?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继续举证。
[检察官]:宣读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以上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在被害人的指认下,在网吧D内将正在打游戏的邱三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1把匕首、100元、小灵通手机一部、挎包一个、停放在门口的自行车一辆。次日,陈武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事实。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什么意见吗?
【秋三】:没有。
[陈武]:没有。
[审判长]:两位辩护人对此有意见吗?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出示被告的作案工具匕首。(法警展示匕首)
[公诉人]:被告人,那晚这把匕首是作案工具吗?
[秋三]:对。
[陈武]:是的。
[审判长]:两位辩护人对此有意见吗?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检察官]:给我看一个被抢的小灵通手机,一个挎包,一辆自行车的照片。(多媒体证据)
扣押和归还被劫财产清单。(多媒体证据)
[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秋三】:不予置评。
[陈武]:不予置评。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检察官]:现在宣读举报记录。证据证实,下午10左右,110报警台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持刀当街抢劫,要求公安机关迅速处理。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材料有意见吗?
【秋三】:不予置评。
[陈武]:不予置评。
[公诉人]:现宣读价格事务所对涉案财物的鉴定书:(多媒体展示)该证据证明被抢物价值:小灵通手机评估200元,自行车评估150元,挎包评估30元,实物* * *价值人民币380元。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什么意见吗?
【秋三】:没有。
[陈武]:没有。
[审判长]:两位辩护人对此有意见吗?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宣读被告的户籍证明。(多媒体显示)
被告人陈武的投案自首等材料已提交法庭,此处不再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材料有意见吗?
【秋三】:不予置评。
【陈武】;没问题。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材料有意见吗?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什么证据?
[检察官]: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秋三】:没有。
[陈武]: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模拟检察院指派,以国家检察官身份出庭,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公诉人就被告人邱三涉嫌抢劫罪的证据及案情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我们出示的证据材料,充分说明我们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邱三、陈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案中,两被告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两被告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持刀抢劫,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他们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表示认罪,被告人陈武有自首情节。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表现,予以相应处罚。
[审判长]:被告进行了自我辩护。
[被告人邱]:我知道我错了,现在非常后悔。我拿出刀只是为了吓唬她,并不是真的想伤害谁,但是现在说什么都没用了。我只是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被告人陈]:我也知道我错了。那时候我只是跟着秋三,他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事后,我害怕极了,没钱回家了。第二天,在父母的陪同下,我主动投案自首,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审判长]:下面陈述第一被告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法官,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模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邱三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一审诉讼。庭审前,该辩护人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会见了邱三,并刚刚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本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1。本案中,被告人邱三犯抢劫罪,未提出异议。2、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因素而触犯了法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悔意。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初犯及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将发表辩护意见。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法官,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模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武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一审诉讼。庭审前,该辩护人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武,并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第一,邱三在第一号起诉书中被指控犯抢劫罪。《刑事诉讼法》第16条(2004年);其次,被告人陈武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自愿认罪服法,因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因素触犯了法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悔意。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初犯及悔罪表现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新的言论吗?
检察官: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邱三、陈武还有什么新的辩解吗?
【秋三】:没有。
[陈武]: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邱三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陈武的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
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没有发表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被告邱三做最后陈述。
【秋三】:(很后悔的态度,眼泪)今天我全靠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初中的时候,我不顾老师和家长的再三劝告和教育,偷偷去网吧上网打游戏。从此,我陷入了网吧的陷阱。尤其是初三那年,父母离异,我更是无人问津。晚上经常在外,在网吧通宵打网游,认识了一群不健康的社会青年。从此我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初中都没毕业。现在想想,很后悔。对不起生我养我的父母,对不起教育我的老师。如果我听了你的话,我就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旧的罪恶制造新的耻辱。我会好好认罪,请对我宽大处理。
[陈武]: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平时缺乏对法律的学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自己的人生道路抹上了黑点。这个年纪,本该上大学去创造美好的未来,现在我却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我不能责怪父母和别人,只能深深地后悔自己。我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毁了自己美好的未来。我知道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此时此刻,我只能请求审判长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从轻判决。我会以此为教训,好好接受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审判长】:我们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评议本案。15分钟后继续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秋三带出法庭。(敲小木槌)
(法警将被告人邱三臣五带出法庭)
(休会15分钟)(穿插法律知识问答)
[审判长]:(敲槌)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少年模拟审判刑事法庭现在开庭。被告人邱三、陈武被带上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邱三辰吾带上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邱三臣五涉嫌抢劫罪。通过刚才的庭审,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告人邱三臣、陈武的供述及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出示了证据进行质证,并在法庭辩论中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邱三臣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持刀抢劫路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模拟检察院指控。鉴于被告人邱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武有自首情节,在* * *犯罪中起较小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两被告人定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武定罪:(书记员:全体起立)1。被告人秋三犯抢劫罪。2.被告人陈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作案工具:一把匕首会被没收。(职员:都坐下)
[审判长]: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将在休庭后五日内宣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模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审判长]:现在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秋三、陈武带回镇海外国语实验学校模拟看守所继续羁押。(敲小木槌)
(法警将被告人邱三臣五带离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