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子游戏行业管理规定

一、南宁市文化局是本市电子游戏行业的主管部门,市文化局下设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二、设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点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建筑物和设施应坚固安全;

2.必要的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以及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3、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场内秩序和安全;

4、作业点必须距离中小学校前方二百米半径以内;

5、电子游戏室必须有必要的场地,每套电子游戏室必须有65438±0.5平方米的面积。

6、经营者应是本市范围内的单位或本市居民。三、开设电子游戏机经营点的程序;

凡在本市设置电子游戏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当地居委会证明),并附电子游戏机购买票证。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市公安部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安全合格证。然后,他们会凭以上两证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开业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经营者歇业、转业、停业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许可机关办理手续。四、从事电子游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端正经营态度,积极为群众提供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服务;必须服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必须严格控制有奖游戏机,有奖游戏机数量不得超过本游戏室游戏机总数的20%。凡是花钱买电脑游戏的,中奖后还可以继续玩电脑游戏。不允许退款或兑换现金。六、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如有赌博行为,经营者应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赌博活动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七、电子游戏荧屏形象内容必须健康有益。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软件必须经市文化局审核。不得使用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内容的电子游戏软件。八、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不得进入电子游戏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九、营业时间不准超过北京时间二十三点。十、经营者必须按时按规定缴纳税费。XI。惩罚。

1.违反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于同时违反上述条款的几种行为,可以分别处理。

2、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店主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处罚。

(1)违反第二条第六项;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擅自经营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赌博的;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使用含有不健康内容的软件。

3、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构成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十二、永宁、武鸣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十三、本规定由南宁市文化局负责解释。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