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
网络赌博通常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博。这种赌博方式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是真正的赌博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类似于现实社会,赌博平台(赌博网站)类似于赌博场所,平台内提供各种赌博工具。网络赌博的类型很多,不仅现实生活中的主要赌博方式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而且还有很多不同的赌博形式,比如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根据参与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结果”赌博方式,如赌球、赌马、网上百家乐、当期彩票等。、以及“直播”赌博方式,如通过视频参与直播赌博。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有以下三个特点:
1,隐蔽性强。网络赌博使用互联网和电子平台,玩家只要需要电脑和网络,随时随地只需轻点鼠标就能轻松完成赌博行为。另外,参与者的身份也是虚拟的,只是一串数字代码,与真人的对应关系很难确定。
2.它是有害的。从目前破获的网络赌博案件来看,全国各地涉案人员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多则数千人。涉及的资金也不断被刷新,从几亿元上升到几十亿元。大量资金外流,不仅扰乱了我国货币秩序的管理,影响了经济发展,同时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
3.很难罢工。网络赌博的参与者分散在世界各地,彼此不熟,甚至大部分都是陌生人。使用的身份都是虚拟身份,很难找到这些参与者。另外,赌博行为的大量证据存储在互联网上,大部分数据存储在国外的服务器上,取证比较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输赌博视频、资料,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
(一)设立赌博场所并接受投注;
(二)设立赌博场所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三)代理赌博场所,接受投注;
(四)参与赌博场所的利润分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龙头利润总额达到3万元以上;
(二)赌博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累计参赌人数达到120以上;
(四)赌博场所设立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在赌博场所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关于网络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赌博场所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是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发布、会员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654.38+0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以上的赌博网站投放与网站、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为100以上的赌博网站投放广告。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除外:
(一)接到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宣传、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不正常的;
(三)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故意销毁或者修改资料、账册,逃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行为人知道的其他证据。
经营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不影响已到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的,可以对已到案的人依法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涉及人数、赌资数额以及网站代理人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量可以看作是参赌人数。经查证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一人使用多个账号的,按照实际使用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的数额可以根据在网上下注或赢的点数乘以每个点数所代表的实际数额来确定。
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转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进行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确定。
对于开设赌场罪中用于接收、循环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将资金转入和转出该银行账户的银行账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经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者一人使用多个账户的,按照实际使用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的账户有下级账户的,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场所”包括赌博网站中服务器的位置、网络接入的位置、赌博网站的创建者和管理者的位置以及赌博网站中的代理人和赌客进行网络赌博的位置。
对公安机关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本着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即将侦办的重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赌博案件,公安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
为保证案件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认定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动词 (verb的缩写)论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侦查机关应当提取、复制、固定能够证明赌博犯罪真实情况的网页、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
调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作出相关书面说明,记录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和方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场所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或者电子数据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录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提取、复制和固定相关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