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竞合是什么意思 竞合

竞合来源于合作竞争理论(cooperation-petition theory) 。

合作竞争理论,源于对竞争对抗性本身固有的缺点的认识和适应当今复杂的经营环境。企业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是一种可以实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

问题二:什么叫竞合关系 就是

合作求发展

竞争求发展

合作和竞争是密不可分得

只有处理好 合作才能在竞争中占有优势

对吧

我是万能的锭钥匙 有事 随时联系

问题三: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是什么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法律责任竞合是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研究法律责任竞合的意思,也就是为了保证行为人的一行为不被法律重复评价,让当事人根据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

问题四:竞合的竞合概念 竞合(co-opetition)是基于合作与竞争结合的经营战略,由商业竞争者合作工作能够受益的思想衍生而来。竞合商业模型建立在博弈论之上,是一种通过特殊设计的游戏来理解不同战略和结果的科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展)。传统经营哲学转换成博弈论,就是零和游戏,胜利者将拥有所有,失败者将空手而归;竞合的支持者主张引领一种正和游戏,所有游戏者获得的收益总和大于游戏者投入游戏的总和。  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竞争,也有合作,是一种合作竞争的新理念。它强调合作的重要性,有效克服了传统企业战略过分强调竞争的弊端,为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研究注入了崭新的思想。同时,利用博弈理论和方法来制定企业合作竞争战略,强调了战略制定的互动性和系统性,并通过大量的沙盘推演进行博弈策略分析,为企业战略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合作竞争战略管理理论的核心逻辑是***赢性,反映了企业战略要以博弈思想分析各种商业互动关系、与商业博弈活动所有参与者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合作竞争关系为重点。

问题五:竞合 日语意思是竞争,为什么会是“合”? 30分 日语里有 音读 训读 正好这个词两个读法都有。前者用作名词时居多,后者用作动词时居多,不用太纠结。而且训读的时候写作 竞り合い或 竞合い ,所以不会和音读写法搞混的。

问题六:如何通俗地解释,什么是刑法上的竞合?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问题七:民法中的竞合是什么意思 民法中的竞合即民事厂任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民事责任聚合”。是指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形式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大陆法民法实践中主要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责任之间的竞合。

特点有: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

(2)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