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被盗可以立案吗?
第一,如果不算银行体系内的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通过击倒敌人和在赌场赢钱来积累金钱,并用来购买草药和装备,但仅限于自己的游戏机中。当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了门户和社区,实现了游戏的网络化,就有了虚拟货币的“金融市场”,玩家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特殊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应用最广泛的是腾讯的q币,可以用来购买会员、QQ秀等增值服务。
二、虚拟货币的本质
“虚拟”的形式和表现不是第一重要的,而是内在的价值。换句话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和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有什么联系和区别?鉴于问题背景的深度,我们需要在研究的起点上站得更高。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问题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它们没有相同的基本范式。导致两者不同的是范式的不同,而不是虚拟现象。
第一个特点: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
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货币作为普遍等价物的“价格”,语言上叫价值,实际上指的是效用。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价格”的“效率”,而是价值本身。
虚拟货币不是普遍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体现,或者说是一种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换一种方式,也可以叫信息货币。它们的* * *在于,它们都是表达不确定价值和相对价值的符号。到了这个时候,传统意义上的钱已经被打破了。具有原始意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和更广泛的货币的特例。货币可以作为普遍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价值集的符号。
第二个特点: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 * *和身体的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于分布式的个体节点。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特例。这个特例的特殊点如下:第一,参考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合特殊化为一个可约的值,当参考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相对于参考点的效用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考点的价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价值和均衡价值。在理性经济中,参考点可能保持不变,但它仍然是一个分散的集合。不同的是,这个散乱集合中的每一个点(实际交易价格)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合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反之,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
体现在货币决定机制上,中央银行是理性价值固定参考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票市场、游戏货币市场)是由中央银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界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票市场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人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第三个特点: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的价值转换是在货币市场上完成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转换是在虚拟货币市场中完成的。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价值交换是通过两个市场的整体交换来完成的,特殊条件下个别市场之间存在不成熟的交换关系。因此,可以说,一般货币和虚拟货币处于不同的市场。
费雪方程(QP=MV)描述了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价值转换关系。扩展的费雪方程(MV=BH)描述了货币市场和虚拟货币市场之间的价值转换关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管辖范围内,及时审查检举、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诉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