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就胡斌飙车案以及李刚醉酒驾车案的判决结果对比分析一下。
胡案比李案相对公正
胡斌在超速驾驶中,没有违法交通信号灯,遇红灯停车,包括撞到谭卓后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20和122报警等一系列行为反映了他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李启铭属于肇事后逃逸,而且情节恶劣,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款,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从轻理由不详,虽主观恶性并不大,但三年监外服刑的确令人费解。
但是由于各省存在地区差异,法官也存在能力差异,即使同一个案子也不能保证量刑一致。能做的只是尽量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