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新规范中的强制条文

“建设部101号文中明确表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中的第6.3.2、6.3.3、8.3.4、13.2.1、13.3.1为强制性条文,”钟景华为比特网记者介绍:“这五条强制性条文都涉及到生命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内容。”

第6.3.2条规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2级。

第6.3.3条规定,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主机房与其它部位之间应设置火极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8.3.4条规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13.2.1条规定,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第13.3.1条规定,凡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以上五条都涉及了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条文,必须严执行。另外,关于强制条文在规范的说明部分都有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