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在文化厅部门办理。网络文化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需要办理的资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目的包括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杜绝恶意举报现象的发生;增强企业的信用背书,特别是对游戏行业与直播行业,可以加强用户的信用率;保证产品正常的上线各类应用平台;扩大企业经营投资的机会。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包括申报受理、审核、申请编号、制作许可证、公示。
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业务范围说明;
(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