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游戏相关的法律

为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PC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如下:1。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以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在服务器中,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示的虚拟交换工具;2.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和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反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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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弘扬反映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保护公众健康和游戏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和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络游戏R&D及制作、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以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示的虚拟交换工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