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后果有哪些?

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后果如下:

(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债券

(3)投资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限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限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免去其职务

(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4)限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6)作为入党以及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参考

(7)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8)入伍服役限制

(四)准入资格限制

(1)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2)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励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2)限制使用国有林地

(3)限制使用草原

(4)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及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3)高消费旅游限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