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盗窃多少数额会立案?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盗窃他人财产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网游玩家装备被盗 盗窃虚拟财产也构成犯罪
柳州小伙小刘是个自由职业者,平常在家爱玩网游,并在游戏中从其他玩家处收购或者在游戏公司搞活动时收购游戏装备,再到淘宝网上出售。
2013年2月的一天,小刘登录《街头篮球》游戏账号时,发现游戏内的道具被盗了,立即打电话给游戏公司将账号封号,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技术侦察,最终将在重庆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这起网络游戏装备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是重庆人,因待业在家,平时无聊就上网玩玩网络游戏,有时候也会花钱买点卡给游戏充值。今年年初,杨某因为花钱玩游戏的事情跟家人闹得不愉快,心里不舒服就想着能不能破解其他玩家的账号密码,转移别人的道具来给自己用。
某天,杨某正在网上玩《街头篮球》,发现该游戏的官网上某游戏账号正在出售游戏道具,他通过查看该账号的游戏资料,得到了账号主人的QQ号码、游戏账号、邮箱等个人信息,并通过所获得信息中的字母和数字组合成不同的字符串当成游戏密码登陆游戏,几次之后就破解了该账号的密码,登录了游戏。
登录游戏后,再用该账号内的点卡全部购买了《街头篮球》游戏的道具,并以转赠的方式送给自己的账号,当其发现该账号仓库内也有很多道具时,就再次用赠送的方式转给自己以及两个朋友。杨某正在操作时突然发现其操作的所有账号都被游戏公司锁定封号了。
杨某所破解的正是柳州小刘的账号密码,此时正是小刘发现游戏道具被盗打电话给游戏公司后,所有与其账号有过交易的以及其本人的账号都被封号。
检察机关向鱼峰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杨某在重庆市家中,用电脑登录互联网,采用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被害人的游戏账号,盗走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物品,包括“吊吊猫”、游戏积分、宝石等。
经评估,被盗的游戏装备物品价值人民币32141.68元。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认为所盗取的是虚拟的东西,没有价值。而辩护律师也提出辩护意见称对本案定性为盗窃罪有意见,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本案中无法证实游戏装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案的游戏装备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鱼峰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资金、劳动而产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盗取账号内游戏角色的虚拟游戏装备、虚拟游戏物品的行为。
不仅破坏了网络和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鱼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国法院网-网游玩家装备被盗 盗窃虚拟财产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