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成了2级卫生院,国家对它怎幺安排?
国家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要财政支持发展基层医疗,提升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水平,完善服务能力;同时发布的还有《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
《通知》明确,在活动周期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照标准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自查,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整改提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在床位设置、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达到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倾斜。
这也就意味着,近3.7万的乡镇卫生院将就新标准实行达标建设和整改。而对已经达到标准的,财政将会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加包括医疗设备在内的配置。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第一条 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同时做好扩大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广大医院职工是办好医院的依靠力量,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政治、钻研业务技术,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技术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