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可以问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