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文件的摘要是可选的。

所以我说,有三个目标。首先,最好的目标是每个人都有所收获。第二,有人得到某些东西。第三,每个人都一无所获。现在银行赚钱了,也贡献了。如果商业债权人可以做出贡献,比如提供原材料,他们也可以以这种方式参与。只要他们做出了贡献,他们就能得到回报。利用这一标准可以降低谈判成本,提高重组效率。在中小债权人问题上,不能简单地说公平与不公平,而要放在相对的位置上。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没有办法寻求绝对的公平。首先,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所以我们得出这样一个原则,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命运越悲惨,他们就越有动力实施企业拯救。当然,我不主张把我们的破产法变成让所有债权人的命运都很悲惨的破产法。只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所以这是我们对中小债权人问题的回答。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满意的制度安排吗?我不能这么说,因为我们的法律是向前发展的。如果按照十届全国人大的安排,明年我国新破产法颁布,按照这种做法(如果程序前半段个人还款无效)是做不到的,但是有其他办法可以做。因为我们说这个经验最大的特点是:一是着眼于有效资产的救助,二是运用市场协商的方法,那么我们知道在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是属于债权人的。因此,债权人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第二,破产债权也是一种财产,可以交易,不可以转让。而且破产债权是一种贬值的财产,因为债权人的价值是按照破产预期下的清偿率来衡量的,所以清偿预期越低,债权人的价值就越低,任何取得破产债权的人都享有对破产企业的全部债权。这里有一个巨大的区别,任何人都可以购买这个债权。债权收购后,企业投入的资本就省了。救助后可以通过债权或股权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收益。这也是为什么能有专业户来拯救病马的原因。这里就有一个。这个人就是山东三联的老板,他救了一匹病马,就是郑。我们知道,不久前,郑已经在股市中失了牌,而备受关注的郑重组案也基本告一段落。这里面有很多的争论和思考,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郑是中国拯救上市公司的一个成功的先例,而且是在一个相当恶劣的制度环境下成功的先例。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简单说说郑这个案例。郑是的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百货批发业务。破产前,他做了一件轰轰烈烈的事。它与建行和长虹集团进行了所谓的铁三角交易。根据该交易,长虹向郑供货,然后建行向长虹支付商业票据。后来由于市场上电视机降价,长虹过去供应给郑的那些电视机价格贵,卖不出去,导致郑的产品大量积压,无法正常收回贷款,没有现金流。没有现金流,建行无法兑现。票据兑现后,其对郑拥有债权,并向郑讨债。郑无钱偿还,于是建行将债权转让给信达,信达最终向郑州中院提出破产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郑很可能会破产。它破了以后,郑的价值就很低了。它没有房地产,只有一些库存产品。不过,郑有一笔宝贵的资产,那就是其上市公司的外壳。但是一旦破产,这块地就卖不出去了,一文不值。这一块就丢了。大家都知道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很值钱。最后出了一个山东三联。简单来说,三联从信达手中买下郑的债权,然后三联出资4亿元获得50%的股权。但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要发行新股,必须连续三年盈利才行。郑不可能具备这个条件,所以也不可能增发股票。于是采用了另一种方法,所有股东都将50%的股份转让给三联,唯独郑没有。于是他们设计了一个股东大会,没到场的都表示默许。默示同意规则出来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后来我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默许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股东会无权处置个人股东的财产权(股权就是财产权)。如果让这样的规则活下去,未来的游戏规则就变成了谁可以操纵股东大会,他可以剥夺任何一个股东的私有财产,这样任何一个公司的小股东都没有保障。所以这不能成为游戏规则。这是一个特例。这个特例是因为我们在制定公司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公司拯救的需要。实际上,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则是为了保护股市中的一般股东和股民。但是,本次交易属于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应当为该条款设置例外。这是在重组的情况下,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换取增量和注入。没有一个国家会禁止这种交易。比如亚洲金融危机时,菲律宾航空公司的救援案就陷入了困境。当时快破产了,后来出来了两个战略投资者,一个美国财团,一个香港财团。两个财团先收购大量债权,按照当时的破产预期进行低价收购。收购后,他们向菲航注入增量资金,并收购股权。同时采取了一些其他的盈利措施,使其现金量恢复正常。这些战略投资者原本折价获得的债权,在折算成股份时按照金额进行转让。这样,一旦股市恢复正常,就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所以在这个交易中,依靠一个资本市场,就可以完成这样的交易。中国这个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尽管如此,三联的交易是一个非常大胆的举动,但三联不是雷锋。它也有自己的算盘。首先,它买了一个壳,这个壳本身就很值钱。第三,郑案之前,全国人民都不知道有山东三联,但是这个案子出来之后,知名度提高了。还有一个。虽然2亿貌似给了股东,但还持有债权。到现在,三联商社仍然是郑的债主。所以未来它赚钱后可以要求郑还债,股东可以分配盈余,所以股东拿的债权也是名义上的,所以三联还是赢家。郑的案例至少验证了我刚才理论的第三条,就是会有专业户来做这个生意。有了产权市场,意味着国有企业的产权走向市场,这是一个巨大的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将通过的决议将为这一市场开辟更加广阔的前景。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在研究企业债务重组的时候,实际上是在研究一个产权市场。通过市场重新整合我们的资源,重新整合的结果一定是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如果达到这个目标,就不应该关心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等问题。这些都是虚假的、无意义的命题,都是基于意识形态的猜测、幻想、妄想和幻想。中国国有企业进一步走向市场是历史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