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一般讯问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期间,可以采取询问、询问、检查、鉴定、调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据材料等措施。初查后,如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关起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才能查清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是指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件。检察院的询问一般是询问案情,做笔录,不代表违法。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告知其履行作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所有与案件有关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有条件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并为其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聘请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询问证人,可以当场进行,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地、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作证。在证人提议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记入笔录。

对证人的询问应单独进行。

询问现场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在证人提出的单位、住处或者场所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询问证人,应当询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以拘禁、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对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对整个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