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迟到被罚是体罚吗?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拒不改的”,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出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胡子、撕扯嘴巴等。变相体罚是指以其他间接方式对学生进行身心惩罚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作业过多、在脸上写字、挖苦、辱骂、暴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首先,分析常见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1,殴打(掌掴、剃头、下蹲等。).老师对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惩罚方式。如果说辱骂和侮辱还不足以显示教师的优越感,那么扇学生耳光则显示了教师地位的至高无上。比如这件事发生在某地的一所完全初中。老师上课的时候,一个调皮的学生信口开河。老师走到同学面前,不分青红皂白就问,这是一记响亮的耳光。他想杀鸡儆猴。这让其他学生害怕,但这个学生不是无所事事的一代。他还打了老师一耳光,把老师激怒了。他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更用力地扇学生耳光,直到他们跪下求饶。此时,教室里一片混乱和嘈杂。老师认为打耳光是惩罚淘气学生最安全的课堂控制方法。没想到,不仅没有达到这个效果,反而招来了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惩罚。

2.罚站。相对来说,罚站是老师常用的一种体罚方式。从学生们的习惯表达来看,罚站绝不是偶然现象。有的老师认为:我不打学生耳光,我不扯学生头发,我不打学生,我惩罚学生,这根本不是体罚。同时,罚站很少招致社会、学校、家长的非议,学生也能承受。所以学生只要违规,随时都可以被处罚。甚至有些老师把罚站称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被频繁使用并取得成功。但是,“再聪明的人,想得再长远,也会输。”王是一所小学的年轻教师。上课的时候,他发现一个后进生在玩一个小游戏机,于是他喊道:“想玩游戏就站在教室外面玩!”学生们束手无策,站在教室外面。半小时后,他们的父母来学校送衣服,发现儿子站在外面。于是他气冲冲地走进校长办公室,质问:“我儿子是来学校接受教育的,不是来学校站岗的。即使我的儿子是错的,你也不应该驱逐他!”此时校长无言以对,王先生更是无言以对,只是道歉。虽然学生最能理解这种教育方式,但收效甚微。

3,可怜的屈辱。大量老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任意训斥、谩骂、讽刺、挖苦、嘲笑学生。比如有的老师骂学生“娘,没娘”,“朽木不可雕”,“脸皮比城墙还厚”...有的老师甚至给学生起难听的外号,逗得学生哈哈大笑。如此恶劣的羞辱,必然会损害学生的自尊心,让他们因痛苦而失望,变得气馁,学习成为一项毫无兴趣的活动。他们尽量避开这样的老师,远离学校,甚至离家出走。

4.威胁。一些老师经常威胁和恐吓学生。比如“这辈子都改不了!”“以后做错事,不要你!”“给家长打电话!”.....一个学校的学生在校长信箱里掉了一封信,信中提到他的班主任在学期初自我介绍说:“我的耳朵很尖,眼睛特别尖。我知道你做的和说的一切。所以,你最好老实点,别想耍花招!”他还说:“我教了这么多年书,早就明白你的心理了。不要捉弄我。我有很多待人接物的方法。一招比一招更有害。如果你不怕死,那就试试!”这位学生写道:“当我听到这些话的时候,我感到惊讶的同时,心里一阵凉飕飕的……”表面上看,学生们觉得无所谓,但在他们的心里,这是非常痛苦的,这势必会造成学生产生各种逆反心理,对学校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危害

老师总认为自己在学校的绝对权威是不可侵犯的。老师惩罚学生的不良行为,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的程序。所谓的“双边活动和启发原则”对大多数老师来说都是空中楼阁。由于教师放宽了惩罚的范围,又由于教师无法创造一个让学生轻松舒适的环境,在课堂内外频繁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了难以想象的后果,危害极大。

1,很难改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虽然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达到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但很难改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和变相体罚只能让学生学会避免体罚,而不是真诚地改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和变相体罚是相对无效的。

2.很难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猴”的体罚,让学生行为谨慎,总是防御性的,害怕老师。这不利于学生积极、勤奋思想品质的形成,也不利于班级文明、和谐、轻松氛围的形成。

3.体罚和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增加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厌恶,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性。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老师往往不得不加大体罚力度,导致体罚恶性循环,教育后果不堪设想。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进而引发师生冲突甚至对抗。这不仅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