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确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的方式是:
1、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1、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和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