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引发的犯罪有哪些?犯罪率是多少?是否每年都有上升趋势。公安部门有没有统计过?

从18世纪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引发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到20世纪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人类进入了计算机、自动化、半导体等高新技术时代。21世纪,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作为一场新的技术革命,正在全方位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网络软件百花齐放,争奇斗艳。在众多的网络软件中,有一款软件备受关注并被广泛使用,我们称之为“QQ”。“QQ”是QICQ的简称,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将QQ作为犯罪的对象和工具。QQ新型犯罪因其渗透速度快、危害大、隐蔽性强,逐渐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QQ犯罪的性质和数量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这种新型犯罪的方式和特点,论证了犯罪的属性和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方面,QQ新型犯罪的主要方式包括盗取用户号码和QQ币自用或转移牟利;假冒官网,利用QQ用户中奖,发布QQ“美名”等手段骗取用户评价费、邮费、手机话费等。;以QQ号为犯罪工具从事其他类型的犯罪。第二个方面,QQ新型犯罪行为的特征,包括以QQ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利用QQ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QQ新罪的异同。第三个方面,对QQ新型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盗卖QQ号和游戏币行为定性中的几种观点;盗窃、出售QQ号、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其他新型QQ犯罪分析等。

一、QQ新型犯罪的主要方式

QQ这种新型犯罪只是众多网络犯罪中的一种,但很有代表性。常见的犯罪方式有三种:

(一)盗用用户号码和q币自用或转让牟利

据有关部门估计,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份额接近300亿元,一个以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装备为交易主题的相关市场也在与日俱增。犯罪分子正是通过在受害者电脑中植入木马程序,监听用户的键盘输入,获取QQ账号密码,从而盗取QQ号和硬币自用或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转移牟利。目前,这类网络犯罪正趋于集团化、产业化,大大提高了网络“盗窃”的效率。开发QQ软件的腾讯公司在一次“知识产权的网络与刑法保护”研讨会上透露,QQ号被盗问题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高峰时期,公司每天能收到约65438+万条投诉,反映QQ号被盗的情况。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665,438+0%的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被盗,77%的游戏玩家认为当前的网络环境威胁到了他们的虚拟财产。

(2)假冒官网,利用QQ用户中奖,发布QQ“美名”,骗取用户评价费、邮费、手机话费等。

2006年下半年,北京网民李在某网站上看到“注册QQ昵称”的广告后,用手机注册了QQ“奥运昵称”。广告上说注册QQ号只需2元钱,结果李的手机费被扣了30元。最有可能的是,这个诈骗不能按照数额定罪。但诈骗分子往往同时或连续用这种手段诈骗不特定的人。诈骗累计数额达到刑法分则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三)利用QQ号码作为犯罪工具从事其他类型犯罪的。

犯罪分子经常利用QQ策划作案,商量潜逃方向,赃物如何分割。2005年7月,一名无所事事的社会工作者刘军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终极社会”,拥有101名成员。他们通过在网上建立QQ群,组织招募了一批成员,向他们收取会员费。他们一旦通过QQ收到会员的“求助”,就派骨干会员以殴打他人的形式为会员“泄愤”,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一些不法分子盗取他人QQ号后,以QQ号主人的名义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甚至诱骗他人到其指定地点实施违法行为。

二、QQ新型犯罪行为的特点

QQ作为一个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用户交流的平台,就像中国电信为电话用户提供一个通信网络一样。但是,深入分析之后,QQ和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话有很大的不同。QQ以虚拟网络为载体,以图形和文字为主要信息传递手段,隐蔽性极强,而电话以声音为主要信息传递手段,容易被他人识别。QQ软件以QQ为载体,衍生出许多附加产品,如QQ币、QQ会员、QQ游戏、QQ空间、QQ宠物等。这些衍生产品有的需要用户投入资金购买,有的需要用户投入大量时间运营。这些看似虚拟的网络产品,对用户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甚至包含一定的财产,这是电话号码所不具备的。如果窃取他人电话可以主张民事赔偿,把电话作为犯罪工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把QQ作为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行为本身的特点,以及它所侵害的法益。

(1)以QQ用户为犯罪目标

1,侵犯公民隐私权

QQ虽然只是一个实时的短信服务工具,但它包含了比普通的语音通讯和邮件更多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个人喜好、性格特征和用户的朋友圈等。尤其是用户的QQ空间往往包含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如果不法分子在盗取QQ号码后,非法拦截、篡改、删除QQ中的数据,任意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或照片,就会造成QQ用户的隐私。另一方面,窃贼可以根据QQ透露的信息,对用户及其朋友进行敲诈、诈骗甚至暴力犯罪。

2.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一些所谓的QQ昵称,本来是需要用户用钱购买的,但是以QQ为载体衍生出来的很多附加产品,比如QQ会员、QQ游戏币、QQ空间装饰品、QQ宠物的日用品等。,都需要用所谓的“q币”购买,当然不会免费赠送,而是需要用户用实物货币购买;而一些衍生产品需要用户在业务上投入大量的时间,比如QQ游戏的等级,QQ空间植物的生长,QQ宠物的饲养等等。

另一方面,QQ不再单纯扮演实时短信服务和游戏的角色。通过腾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QQ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信息交流平台,不再是用户1和1之间的交流,而是用户1和n之间的交流,失去一个QQ号可能相当于失去100个企业客户,失去一个65438+。

正是因为QQ具有上述的财产性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盗取QQ号和币供自己使用,还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转移牟利,都是对QQ用户财产权的侵犯。

笔者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讨论盗用QQ自用或转让牟利的性质,在此不再赘述。

(B)将QQ用作犯罪工具的行为

笔者认为,无论是假冒官网、利用QQ用户中奖、发布QQ“美名”等手段骗取用户评价费、邮费、手机话费等。,或聚众斗殴以QQ号为犯罪工具,或盗用他人QQ号骗取财物,应以最终犯罪目的作为定罪依据,符合诈骗罪。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要件;以犯罪为目的盗窃QQ的,以牵连犯论处;盗窃QQ号后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数罪并罚。

(三)QQ新犯罪* * *相同特征

1,隐蔽性强

所有以QQ为媒介的活动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窃贼不仅可以偷窥受害者的操作并记下登录密码,还可以通过多次尝试使用密码破解软件或非法获取他人的登录密码,进而可以在世界各地登录,使用他人的QQ号并从中获取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但窃贼的身份和位置很难被发现。

2.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一旦窃贼在不被用户发现的情况下获取了他人QQ号的密码,作案者就会肆无忌惮,轻易多次作案。如果作案人盗取QQ号后立即更改密码,受害人可能永远拿不回QQ号,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还会危及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3.网络渗透性强

QQ新型网络犯罪的网络渗透力相当强。任何人只需要在搜索网站的搜索栏中输入“如何盗取QQ号”、“如何安装特洛伊马”,就可以搜索到上万条如何盗取QQ号、非法安装特洛伊马的信息,为不法分子盗取QQ号实施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犯罪集团化、犯罪嫌疑人低龄化突出。

5438年6月+2006年2月,深圳公安破获了当时国内最大的互联网虚拟财产盗窃案。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犯罪团伙* *盗取QQ号、游戏账号,配备300多万套,最多时一天盗取30多万个号码,通过淘宝网站获利70多万元。此案最大的特点是团伙作案,从盗号到销赃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位于辽宁海城的不法分子负责发送木马、盗号、筛选号码,而位于长春的不法分子则扮演总经销商的角色,在淘宝上销售虚拟财产或交给位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深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我们的调查,海城的犯罪团伙每天可以盗取20万到30万个QQ号。照这样下去,一年之内腾讯所有活跃QQ号都可以被盗。”

同时,由于青少年是使用互联网的最重要群体,一些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缺乏认识。为了展示自己的才华和快速获得收入,或者在他人的指使下盗取QQ号,这些嫌疑人多为未成年人,呈现低龄化趋势。

5.犯罪有严重的后果。

对于腾讯QQ的用户来说,盗取QQ号不仅会影响用户通过QQ号进行在线即时交流,还会因为用户失去对个人QQ号的控制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能。对于腾讯来说,盗号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用户对腾讯QQ安全的信任,从而影响腾讯的品牌公信力。盗取QQ号码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密切相关。如果进一步用于实施其他犯罪,如诈骗、敲诈勒索甚至暴力犯罪,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隐患。

第三,QQ新型犯罪行为的性质

因为涉及QQ的犯罪类型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新型犯罪。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型行为引发的犯罪存在争议,这也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关于盗卖QQ号和游戏币行为定性的几种观点

目前QQ犯罪可能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或诈骗罪等。盗版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1.盗卖QQ号不构成犯罪。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第一,QQ号不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受到保护。我们现在说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记录,记录在服务器和软件上。虚拟财产的适用范围没有网络环境是没有用的,这与我们传统的财产概念相去甚远。对于QQ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观点,我们持否定意见。理论上,QQ号是数字的组合。从法律上讲,财产有三种: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至于QQ号,不属于这三种财产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当然,QQ号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特征,所以QQ号不能视为财产进行保护。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梁根林认为,不宜以盗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对盗窃、贩卖QQ号码行为定罪。在讨论新型QQ犯罪时,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但刑法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2.盗卖QQ号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友贤认为,应该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处理。认为QQ号和密码是一种软件许可。软件许可不同于普通财产,侵犯软件许可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按侵犯知识产权罪处理。盗取QQ号码和密码的行为对滕循公司和用户来说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按侵犯知识产权罪处理。

3.盗卖QQ号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这一观点扩大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信件的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了认定。2006年6月65438+10月13,深圳市南山区。

4.盗卖QQ号和游戏币构成盗窃罪。

2007年3月,中国首例盗窃虚拟财产案被重判。以虚假电话号码非法盗取QQ游戏币获利70余万元的两名犯罪分子徐某、陈某,被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年。这种观点认为,QQ号码和游戏币可以转化为不动产,尤其是腾讯新推出的腾讯软件设置的QQ号码,大多是“幸运数字”。现在网上售价高达1000多元,而大部分游戏币都是现金购买,在游戏过程中数字会有或多或少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交易性质。犯罪分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构成。

(2)盗窃、贩卖QQ号、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以上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这类犯罪的性质。笔者认为,盗窃、贩卖QQ号、游戏币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额和一定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为犯罪。结合该类犯罪的特殊性和所触犯的法律意义类型,应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1.盗卖QQ号、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本罪。对于这类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拦截、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QQ中有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资料和聊天记录,应该属于上述决定中的资料,所以盗取QQ号是此类案件的特殊类型。

首先,考虑到刑法构成要件的适当性,这种危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及相关规定,损害了通过QQ与他人正常交流的自由和对自己资料保密的自由。公民的聊天记录等数据都存储在QQ里,都有个人密码保护。采取任何方法窃取密码,侵犯他人通信秘密,都构成对通信自由的侵犯。拦截、篡改、删除他人QQ中存储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等资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三种行为之一,就应构成本罪。其次,考虑到刑法构成的违法性,实施者不具备正当防卫、经济避险、自救行为、正当经营行为、依法执行命令等违法障碍,应当认定为违法,而盗版显然不具备上述违法障碍。第三,考虑到刑法犯罪的责任问题,刑法第13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此外,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犯罪作出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只要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就应构成本罪。

综合以上分析,行为人的偷卖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前提是情节严重),不存在免责事由,主体具有责任能力,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2.盗窃并出售QQ号、游戏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原则上是将他人的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非法占有。盗窃并出售QQ号、游戏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盗卖QQ号和游戏币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要看对象本身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笔者认为QQ号和游戏币应该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刑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公民所有的四类私有财产,但同时规定“其他财产”也受到保护。“其他财产”是弹性用语,也就是说,刑法分则并没有穷尽财产的种类。如果QQ号具有财产属性,则不能排除在财产之外,可以归为其他合法财产。理由如下:第一,QQ号这种特殊的标的物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腾讯早期发布的QQ昵称),法律并不禁止。QQ号虽然存在于网络中,但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QQ号这种特殊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二,QQ游戏币本身是用现金购买的,可以在网上合理交易,具有合法财产。第三,腾讯投入巨资开发和维护QQ及相关软件,供用户正常使用。腾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应利润,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盗版侵犯了腾讯的合法财产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造成了危害后果。因此,QQ号和游戏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属性”。

其次,从行为手段来看,行为人往往采取秘密行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方式是依靠一些高科技软件非法秘密盗取号码,也就是QQ号码和游戏币脱离了所有人的合法控制。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和危害程度,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3.两罪的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是几个想象的犯罪和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实施几个不同的犯罪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触犯了数罪,且都不能完全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根本特征。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出售QQ号、游戏币的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从犯罪的预备到犯罪的实施再到犯罪的结果,应当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行为。经过以上分析,该行为既符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盗窃罪,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根据处罚原则,应当以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前一罪的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一罪最高刑期为死刑。因此,行为人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刑事责任要求和分则规定的犯罪具体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按重罪即盗窃罪处罚。

(三)其他新型QQ犯罪分析

本文重点分析了盗卖QQ号和游戏币行为的性质和处罚标准,并简要论证了第一部分分析的其他几种行为。

1,关于利用假冒官网、QQ用户中奖等手段骗取用户评价费、邮费、手机费。

如果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应当认定为诈骗。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骗取手机话费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假冒官网、虚构中奖事实的行为。这两个方面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数额较大”,几个人的诈骗行为所产生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以最后一个行为结束为准,因为行为人为了同一目的使用了同样的手段,虽然不是每一个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不能认定为绝对的连续犯,但相对的连续行为是有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的总和。如果达不到定罪的标准,就要通过民事或者治安处罚的手段来处理。

2、关于QQ号作为联系方式从事其他类型犯罪的问题。

至于行为,应视为促进其他犯罪的手段,相当于犯罪的动力工具,属于通讯工具之一,类似于电话、信件。根据犯罪手段与犯罪性质的关系,手段在犯罪认定中具有依附性,罪名的确定应以实际行为所触犯的刑法为依据,符合诈骗罪。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要件;以犯罪为目的盗窃QQ的,以牵连犯论处;盗窃QQ号后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数罪并罚。

由于我国尚未明确网络新技术领域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财产性质,现行法律对QQ新型网络犯罪的规制处于真空状态。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就现有法律规定而言,鉴于QQ号本身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性,盗窃QQ号的行为可以纳入盗窃罪的范畴,而利用QQ实施犯罪的行为则以实际行为所犯的罪为准。当然,由于QQ号的保护实际上涉及到很多法益,很难简单地归入一个法益。因此,单独立法比其他刑法更有利于惩治此类犯罪。这既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信息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更是我国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