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禁毒管理,防止吸毒贩毒行为在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发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是指:

(一)餐馆、宾馆、旅店、洗浴、按摩室等场所;

(二)歌厅、舞厅、酒吧、网吧、棋牌室、游戏室(室)等场所;

(三)其他特殊行业和娱乐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药品管理。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药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督促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相关禁毒管理制度;

(三)与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负责人签订禁毒责任书;

(四)负责对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的培训和备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禁毒管理。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分局(分)禁毒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相关的禁毒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特种行业或者娱乐场所设立或者工作:

(一)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二)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的;

(四)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开业后15日内,负责人应当持本人和从业人员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和从业人员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从业。第七条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

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市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的培训教育。第八条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发现出售、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必须立即报警。第九条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必须遵守下列禁毒规定: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与从业人员签订禁毒责任书;

(三)大厅、包厢、包间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警示牌,并标明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电话号码;

(四)门锁、门窗透明度、照明等。箱的应符合要求,箱内电视应安装禁毒宣传屏幕保护系统。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备案每人1000元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巡查制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现贩毒、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未报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分局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禁毒管理机关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悬挂禁毒警示标志,或者未在禁毒警示标志上标明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话号码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如果门锁、门窗透明度、照明等对包厢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包厢内的电视未安装禁毒宣传屏幕保护系统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十五条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或者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因毒品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并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致使毒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

(二)为吸毒人员、贩毒人员通风报信,阻碍禁毒、戒毒工作的;

(3)员工参与吸毒贩毒活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