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收了学生的手机

没收、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就算学校有规定,老师也无权根据法律没收手机。

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手机属于你的私有财产,你对该动产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所以老师没有权利占有你的私有财产。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你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三:关于校规,首先学校只规定不准用手机,没有赋予老师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利。老师可以批评教育,但这样做没有依据。假设你的学校规定老师可以扣押学生的财物,那么这个规定显然是违法的。物权法属于国家民事法律体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校规属于一般的道德行为准则,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四,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支配自己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的一种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补充法律: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权利,但没有所谓的“没收权”。相反,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合法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任意剥夺。对于没收、扣压、破坏学生财产、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