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标准
以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评价标准(表2-9-19)。
1.土壤环境质量分级
根据土壤应用和保护目标,将土壤环境质量功能划分为Ⅰ~Ⅲ类:
Ⅰ类土壤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土壤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土壤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2.标准分级及土壤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
Ⅰ类土壤环境污染质量执行一级标准,其标准是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护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Ⅱ类土壤环境污染质量执行二级标准,该标准是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该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表2-9-19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表 单位:10-6
注:①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②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③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