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游戏抢钱是一种什么罪?
李,王和周都是一所中学的新生。今年都是16岁。三个人不好好学习,每次考试都是全班倒数。老师经常批评他们。他们对学习失去兴趣,经常逃学。
李家有一台电脑,里面装了很多游戏,三个人经常去李家玩游戏。被李某父亲发现后,受到李某父亲的严厉批评,三人到商业游戏厅打游戏。游戏厅的内容和环境氛围让他们三个感到兴奋,所以他们经常把父母给的零花钱放在一起,去游戏厅玩,直到花光所有的钱。
2003年8月6日是李的生日。三个人聚在一起庆祝李的生日。他们先去了游戏厅,但是把钱凑在一起,总是从6块钱里拿到钱。正当他们为打游戏的钱发愁的时候,李看到游戏厅对面有个食堂。他灵机一动,对王和周说:“现在很晚了。食堂由一个女生守着,街上行人不多。我们过去威胁过那个女孩,然后抢了她的钱。我们拿着它跑吧。反正她不知道我们是谁。”王和周觉得李的话有道理,就附和着。
李三人走近食堂。当他们刚走到柜台时,李发现一叠钞票上面有一个夹子,就把它放在柜台旁边的架子上。李趁女孩不注意,拿了钱跑了。女孩慌了,大喊“有人抢了钱!有人在抢钱!”她边喊边追李。女孩很快追上了李,一旁的周某立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女孩头部砸去。女孩突然打破了她的头。三个人没跑多远,就去偏僻的地方数钱。300元全是他们的。当他们兴高采烈准备进入游戏厅时,被两个高个子警察抓住,手里拿着亮亮的手铐。
评论和分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六五百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等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所谓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抢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李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应从轻处罚。
对某市5000多名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39.1%的学生去过电子游戏厅,26%的学生认为游戏很刺激,13%的学生把父母给的零花钱花在了玩游戏上。可见玩游戏在学生中有一定的诱惑力。这种情况下,三个人经常出入游戏厅就是一个实际的例子。但是,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很多游戏厅经营者贪得无厌,不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允许青少年在节假日到游戏厅娱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于难以确定是否达到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锻炼。玩游戏不仅浪费金钱和宝贵的学习时间,而且内容不健康,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成长。我们知道,有大量的闲人出入营业场所,青少年经常出入那里,染上了许多坏习惯,这对他们的成长极为不利。李等人的抢劫案也告诉我们,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营业场所的管理,净化这些文化娱乐场所,严惩那些非法让青少年进入的营业性游戏厅。同时,学校也要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倡导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文明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