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刷粉会坐牢吗?
为他人刷粉涉嫌非法引流。“吸粉引流”是一种翻新诈骗手段的方式。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QQ、Tik Tok等网络平台完成诈骗“引流”任务,然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通过发送网络赌博网站对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名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被判刑。
被告人崔某佳以中间人、“卖粉人”的身份在网络上从事“粉丝引流”活动,非法牟利。2020年6月至7月,崔某佳作为中间人,从中获利600元。2020年8月至165438+10月期间,为牟取更大利益,崔某甲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购买电脑、手机等工具登录账号,上传虚假游戏福利视频内容,以“卖粉”身份直接从事“粉丝引流”,并邀请被告人崔某乙、李等人共同进行非法“粉丝引流”。崔某毅负责登录Tik Tok账号,上传游戏福利虚假视频,并在视频中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粉丝引流”,每月可获得5000元奖励。李负责接收“卖粉”资金。经查实,2020年9月至2010年6月165438+10月期间,崔某佳从“卖粉人”处收受结算款共计1337923元,违法所得636423元;崔某乙违法所得共计1.95万元;李收受“卖粉”款共计11919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和违法所得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自愿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5438+万元。被告人崔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建立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群;
(二)发布制造、贩卖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
(三)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而为他人提供的。为其犯罪,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