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养鸡场需要什么手续
办养鸡场需要以下手续: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当事人开办养鸡场的,需要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如果经该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就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虽是临时建筑,但不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会被认为是非法占地,视为违建。
养鸡场营业执照办理需的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所述,盖养鸡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评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养殖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以确保养殖场的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