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期间投机倒把罪怎么了?
背景
“投机”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同时企业超计划销售产品,按市场价格销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的市场价往往比全国统一配送价高出一两倍。当时,有背景的落后男人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策划或走后门,得到便宜紧俏的产品,层层转手,最后在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生效的《刑法》对投机倒把罪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1997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重新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除了“投机倒把”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原因
价格双轨制与“第一桶金”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同一产品有两种价格,国家统一计划价格。同时,企业超计划销售产品,按市场价销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的市场价往往比全国统一配送价高出一两倍。在价格双轨制和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暴利”开始出现。1983左右,北京、深圳出现了第一批“奸商”。前者是政策资源和权钱交易的中心,后者有宽松的商业氛围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效应。背景人员依靠手中的权力,通过策划或走后门,获得便宜紧俏的产品,然后通过层层转手,在市场上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1986年,中国各类公司超过36万家,其中流通领域的公司超过25万家,也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于是很多人找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十亿人掉了九亿,一亿人还在找”,当时流行的一句话,形象地描绘了人们对这种特殊的甜蜜的向往。
曾经有人讲过这样一个故事:“1988年腊月,我88岁的奶奶病危,临终前的最后一个愿望就是吃西瓜。在寒冷的冬天哪里可以找到西瓜?好事多磨和我姑姑终于在市场上找到了一个卖西瓜的。问摊主:‘这么冷的天谁有西瓜?摊主说:‘没有本地结。我姑姑咬牙切齿,拿出月薪的1/10买了半个西瓜。”这种高价出售外国产品的做法在当时属于投机行为。
历史再现
一年有3万人被判投机,这是一个篮子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生效的《刑法》对投机倒把罪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1987 1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规定了11种投机倒把行为,在当时都是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
1981年,为了禁止乡镇社队企业的“无序”增长,避免与国企争夺原材料,国务院两次下发紧急文件,严厉打击投机行为。同年,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到乡镇企业“投机”,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但韩庆生却因“技术投机”被判入狱。从65438到0982,温州柳市镇8名个体户因投机倒把被通缉,这就是著名的“八王事件”,也是当时全国打击投机倒把的一个缩影。今年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被判刑。
尽管当时生产力和商品匮乏,但“投机倒把”罪保护了战略物资的供应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当时国家的多次打击中,投机倒把包括就地倒卖、购买大型交通工具贩卖等。个体经营者和下海的商人也是主要的投机者。对于当时刚刚被点燃的中国人的创富热情来说,无异于一盆冷水。
情况
最后一个死于投机倒把罪的人,很多人因为“投机倒把”被批判
1991“温州起义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人。“托会”是浙南民间融资活动的名称。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营企业非常发达,资金需求迫在眉睫。因为无法从国有银行贷到款,一个名为“托汇”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资料显示,在1985左右的温州,有3亿多元的民间资金通过这种方式流转,成为当地民营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电梯会”由大小不同的人组成。一开始只是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大家交钱集资,需要钱的付给别人比银行高的利息。但后来,“推介会”变成了集资套利的传销。会员向俱乐部老板缴纳会费65,438元+0.65,438元+0.6万元,并将缴纳接下来65,438+0.000个月的月费,共计264,000元。在这100个月里,俱乐部老板每个月都会给会员返还一笔钱,共计90万元。俱乐部老板为了支付高额差价,几何级发展新会员,而新会员则因为暴利而疯狂加盟。这种明显不平衡的金钱游戏,在对运气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了温州。
郑乐芬在当时众多的“会主”中,规模只是中等。当“推介会”发展到427名会员,筹资6200万元,盈利近654.38+0.9万元时,她因为资金链的断裂和崩溃而出逃。被捕后,她最终因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尽管法律界对她的定罪和量刑存在争议。
代表性人物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价格双轨制时代,一些人利用计划商品和计划外商品的差价,在市场上牟取暴利,形成了当时的特定群体——“奸商”。奸商中有一部分是私人奸商,他们合法捕捉市场商机,但更多时候是通过走后门获得计划物资的“背书”,然后利用差价行贿、买卖,成为政府腐败的温床,被称为“官倒”。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商品流通体系的完善,价格双轨制的消失,商品市场的日益丰富,奸商失去了历史条件,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昔日著名的“奸商”
王石卖玉米,挖到了第一桶金。
1983,33岁的王石去深圳旅游。偶然看到蛇口有几个巨大的玉米储存仓库。经过打听,我知道香港需要大量的玉米,但是因为本地不产玉米,所以几乎都是从国外进口。
王石想把它直接从东北运到香港。于是几经周折,与郑达康迪(泰国郑达集团、大陆谷物公司、深鸡公司共同投资的饲料生产企业)签下了第一笔生意,“空手套白狼”赚了40万。挖到第一桶金后,王石在1984成立了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示中心,也就是万科的前身。
柳传志倒卖电视机损失654.38+0.4万元。
1984的中关村开始呈现繁荣景象。当时并不迷茫的柳传志参与创办了中科院计算机新技术开发公司(联想集团的前身)。一开始,他担任主管业务的副经理。因为找不到项目,为了赚钱养活公司十几个人,他摆摊卖电子表和旱冰鞋,批发运动裤和冰箱。
后来有一次,他听说江西一个女人有一大批彩电。只要她把它们买回来,每件就能赚几千块钱,于是她赶紧汇款。谁知道这其实是个骗局?算上分配给他的20万启动费,一下子被骗了654.38+0.4万。
最新消息改革30年终于结束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投机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划分,有的成为正常的市场行为,有的上升为法律规范。但在1997刑法中“投机倒把罪”被废除后,关于投机倒把的规定在一次次的撤销呼声中存活了下来,直到2008年6月5438+0日。
2009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国务院以“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但实际上已经失效”为由,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虽然动作有点慢,但也是改革开放时期中国法治的重要标本。
“投机”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修改过时的法律条文“投机倒把”将成为历史名词。
据新华社报道,“删除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和‘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草案规定,删除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4部法律中关于“牟取暴利”和“牟取暴利罪”的规定。这意味着,“投机”这个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需要通过法律清理,对现有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进行修改。NPC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