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重点是什么?

通常是一、二、三或四章。

多做几篇历年的卷子,一目了然,因为历年的经典卷子都会重演。

部分教材重点:大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盖章;有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字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由签发单位重新开证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由签发单位重新开证,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已到期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但应单独立卷保管,直至未了事项终结。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动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到原注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动手续;并在办理调动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动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动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监督交接。

9、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出纳。

10,会计法42-45

11.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以一人多岗,也可以一岗多岗。

1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13.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单位负责人举报;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和补充。

14、会计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增加教材内容,提高要求。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8项原则):可比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客观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

2.销售退货,除填写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单;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收据或汇款银行的证明,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员工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会计凭证上。收回贷款时,应出具新的收据或返还借据复印件,原贷款收据不予返还。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监销。

5.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同级审计部门应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应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复杂性

(3)运营管理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满30%,偷税金额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或者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税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终止、注销登记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终止单位的业务部门或者产权人委托或者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员监督交接(单位合并,下属单位负责人延期,下属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交接负责人发生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派员监督交接)。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1)会计违法行为系初犯,积极纠正会计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2)会计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会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案件。

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或者票据丢失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出票人的签名。出票人为单位的,应为与单位在银行预留的签名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13.必须凭税务登记证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

(4)领购发票;

(五)申请出具境外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

(七)其他相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为异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作废。

15.纳税人停业期满后未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停业登记。纳税人未按期恢复营业,也未申请延期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恢复营业,实行正常税收征管。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0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出租商铺或柜子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应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分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式样、编号、内容和使用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发票交换凭证与调出检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调出检查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回。

21.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员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本着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税款,但不得收取滞纳金。

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恢复期可延长至五年。

25、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及其附属企业,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在纳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27、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本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纳税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临的问题总是有对有错,但也经常面临利益冲突,比如

(1)可能来自霸道的主管、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者可能产生压力的家庭或私人关系,都可能干扰会计。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违反技术和专业标准。

(3)在忠诚的平衡中,例如在专业会计师的上级和要遵循的专业行为之间,可能会出现问题。

(4)当发布有利于雇主或顾客的误导性信息,而发布的结果不一定有利于会计师时,可能会产生冲突。

29.在出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应首先遵循其组织的现有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请考虑:

(1)向直接上级说明这个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合适的专业会计师寻求意见和建议,以了解可能的法律程序。

(3)在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然存在,除了辞职并向公司的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之外,别无选择。

30.当一名专业会计师在其本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在具体问题上的职业道德要求不同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你执业所在国的职业道德要求没有IFAC标准严格,你就应该适用IFAC标准;

(2)如果执业所在国的职业道德要求严于IFAC标准,则应适用执业标准;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性的,且严于以上两款所列标准,则应适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应当在下一年度完成:

(1)一年内在境外工作六个月以上;(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3)生育能力;(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付款。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者在票据丧失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