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房卡麻将游戏是否涉及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第四条。明知是赌博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 * *犯论处。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10余名中国公民出境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只要符合以上几点,就符合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