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对娱乐场所的解释

法律解析:文化部所指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另一类是依托娱乐设备的经营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台球厅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消防和治安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唱歌、跳舞、娱乐等场所。,它们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供消费者自娱自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消防和治安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