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营业(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志、标牌、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的主要依据。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当数量的公益广告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的屋顶;
(三)利用树木或损坏绿地;
(四)利用临街建筑玻璃;
(五)户外广告规划确定的其他不得设置广告的情形。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夜间光源的配置,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相类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和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载体使用权拍卖和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第十三条利用公共* * *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 * *载体设置户外广告,向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市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书;
(二)载体位置图;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许可证》;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