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台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区、县(含番禺市,下同)文化局负责辖区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的管理。
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第五条创业条件:
(一)有相应的固定室内场所;电子游戏室不得小于30平方米,游戏机布局密度不得小于2.5平方米;台球室必须有两张以上标准台球桌,台球桌间距不小于1.5米;
(二)有合格的安全、通风、照明等设施;
(三)有管理章程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置商业。第六条申请程序:
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外地、军队驻广州市区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济企业,需要申请开设台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他们应该先向广州市文化局申请台球、电子游戏和有奖游戏场所的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安全证明,最后向各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
区、县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开设台球室、电子游戏室或者有奖游戏室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向开设点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申报。第七条电子游戏机电脑板的安装和更换,有奖游戏项目和奖励办法的设置,必须向原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用于经营。第八条《乒乓球、电子游戏、有奖运动会场馆经营许可证》由广州市文化局统一印制,每年审查一次。第九条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名称、场所、负责人,或者合并、分立、歇业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歇业手续。第十条营业性台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放;
(二)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三点。其中,非宾馆酒店和综合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室夜间不得超过12点。
(3)有奖游戏,每枚筹码面值最高不超过一元,每次不超过两枚,奖金最高不超过筹码面值的十倍;
(4)禁止赌博和色情;
(五)不得出借、出租、买卖、涂改《乒乓球、电子游戏、有奖运动会场馆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必须凭《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检查证》进入营业性台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执行公务。第十二条经营台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向文化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台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违反规定三次的,吊销台球、电子游戏和有奖游戏场所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 (三) (五)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台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所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逾期十五天不缴纳管理费的,按应缴总额每日加收万分之六点三八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的,除追缴管理费和应缴滞纳金外,吊销台球、电子游戏和有奖游戏场所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合并,罚没收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