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F963标准介绍
1.3.2食品的制造和包装——与玩具一起销售的食品的制造和包装必须符合《人体器具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卫生操作规程》21 CFR 110。
1.3.3间接仪器添加剂——玩具炊具等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零件必须符合《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条例》(FDCA)的相关要求。尤其是21 CFR 110。
1.3.3.1接触食品的玩具零件的标识——由接触食品的零件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玩具餐具等,必须按照2.8的要求进行标识。
1.3.3.2陶瓷中的铅和镉含量——用于或可能用于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如陶瓷茶具等,必须符合FDCA 402 ⑵(C 2) (c)和FDA产品一致性准则中的相关要求。
1.3.4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FDCA代码21CER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21CFR700-740。化妆品中色素的相关规定见21 CFR中的73、74、81、82。
1.3.4.1此外,除了16 CFR 1500.81和50.3(b)(ii)外,所有玩具和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法规的所有要求。
1.3.4.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将作为现有儿童产品法规的补充。
1.3.5油漆和类似表面涂层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他类似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 CPSA) 16 CFR 1303发布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
1.3.5.1禁止含铅量(以金属铅计算)超过油漆总不挥发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0.06%(600 ppm)的油漆或类似表面涂层。
1.3.5.2此外,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性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薄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值不应超过表1中给出的相应值。在将分析结果与表1中的值进行比较以确定一致性之前,应根据8.3.4中的试验方法进行调整。可溶性含量必须按照5.3的规定通过溶解固体物质(包括颜料、薄膜固化材料和干材料的干膜)来测定。
表1: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大可溶性含量注:单位:ppm(mg/kg)
元素:铅、砷、锑、钡、镉、铬、汞、硒。
限额: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1.3.6玩具化妆品、液体、膏体、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降低玩具化妆品和玩具中使用的液体、凝胶和其他可移动有机物质因清洁度不足、保质期和污染所带来的风险。该要求为上述物质的清洁度和长期质量保证和/或抗污染性设定了标准,在使用中不会发生微生物降解。
1.3.6.1用于制造和灌装玩具的水必须按照USP纯水的细菌标准进行配制。
注1 ——注意:纯水的制备方法有多种,每种方法都可能对最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如果生产设备是合格无菌的,那么蒸馏出来的纯水就是无菌的。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离子交换柱和反渗透仪,因为它们为制剂系统的微生物污染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有必要进行频繁的测试,尤其是当这些设备在使用前停止运行超过几个小时时。
1.3.6.2上述物质在玩具中使用的配方必须保证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内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会被微生物降解。
1.3.6.3玩具及其组件使用的上述物质的清洁度必须符合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
1.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材料不应含有昆虫、鸟类、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寄生虫侵入的不良物质,也不应含有良好操作规范中可能产生的污垢,如碎屑和金属屑。有关确定缺陷材料的测试方法,请咨询法律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律分析师。quot第16章。此外,天然和合成纤维填充物应符合宾夕法尼亚州填充玩具容量法规第47章第34篇第47.8+07部分的要求。
1 . 3 . 8 DEHP(DOP)-奶嘴、摇铃和咬合环DEHP不能故意含有邻苯二甲酸2(2-乙基己基)酯(也称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为避免微量DEHP(DOP)对分析结果的影响,按D3421进行检测时,检测结果中最大可接受含量可达总固体物质的3%。本条款的要求是降低36个月以下儿童摄入或吸入的风险。
1 . 6 . 1 36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应符合16 CFR 1501的要求。如何确定哪种玩具应该符合这个要求?相关标准见本标准16 CFR 1500.50、1501和附录A1。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毛边、塑料片、泡沫碎片或微小碎片或废料。纸、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不在此要求范围内。
1.6.1.1这些要求也适用于根据第8条确定小件物品在使用和滥用前后的可及性。例如,小玩具和玩具部件包括眼睛、声音部件、按钮或从玩具掉落或移除的小片。
1.6.1.2以下物品不受此要求限制:气球、书籍等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记录;制作粘土和类似产品的模型;指甲油、水彩颜料或其他颜料。所有非受控物品清单已在16 CER 1501.3中列出。
1.6.1.3成年人组装的、组装前含有具有潜在危险的小零件的玩具,应当按照条款进行标识。
1.6.2口腔玩具
本条款的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启动的玩具,如发声器。根据本标准中的程序,如果用嘴操作的玩具包含松散的物体,如哨子中的球或发声器中的簧片等插入物,当空气快速交替地从吹口吹出或吸入时,玩具中包含的可植入物体不应与其分离。
1.6.2.1充气玩具中的小物件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与玩具分离。
1.6.3年满3周岁(36个月)但不满6周岁(72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CFR 1500.19的要求。除了打孔机和类似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玩具不得有易触及和潜在危险的边缘。由成年人组装的玩具,在组装前包含无保护和潜在危险边缘的玩具,必须根据5.9贴上标签。
1.7.1潜在危险金属边缘和休班边缘的定义见16 CFR 1500.49。根据8.5至8.10的规定,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被使用和滥用之前和/或之后应满足此要求。
1.7.2一个给48个月到96个月的孩子玩的玩具,包含着潜在的危险边缘。如果是玩具功能的必要部分,必须根据5.2贴上警告标签。48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不能包含其功能所需的可触摸的危险边缘。
1.7.3金属玩具可接触到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凹槽,不得含有危险的毛刺和倾斜的薄边,或者金属边缘必须折叠、卷起、形成螺旋边缘或覆盖永久性固定装置或涂层。
注2:无论边缘如何处理,都必须满足1.7.1的锐边技术要求。如果使用了保护装置,根据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后,上述装置不能分离。
1.7.4模制玩具的可接触的边缘、拐角或模缝应无毛边和飞边造成的危险边缘,或应加以保护以免暴露。
1.7.5对于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端部可以接触到,则螺纹不得有外露的危险边缘和毛刺,或者必须用光滑的帽盖盖住端部,使危险边缘和毛刺不外露。玩具绝不能有能触及潜在危险的尖点,原因只有一个: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组装零件,如金属线、别针、钉子、U型钉等;金属板的种植和切割不良;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块。
1潜在危险尖点的定义见16 CFR 1500.48。
1.8.2如果48至96个月儿童玩具中可触及的具有潜在危险的尖点在功能上是必要的,如缝纫玩具中的针,则必须根据2.2贴上警告标签。48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不能有可以触摸的功能性尖头。
1.8.3木头
在根据适用程序进行测试之前和之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接触表面和边缘不应有毛刺。如果玩具中使用的线和杆在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滥用测试后可以接触到,其末端必须经过处理以避免潜在的危险尖端和毛刺,并且必须弯曲或使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子保护。玩具中用于增加刚性或固定形状的金属线或其他金属材料,如果能以最大适用外力弯曲60度角,按5.12测试时不能断裂,导致危险的尖端、边缘或突起。在组件(线或杆)的主轴距和玩具主体的交叉点2±0.05 in(50 1.3mm)处,如果组件的长度小于2in(50mm),则在组件末端施加一个垂直力,最大力必须如下[误差0.51b (0.00)
10 1b(45N)1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
15 1b(67N)18个月至96个月儿童玩具本要求的目的是降低包装薄膜过薄导致窒息的风险。用作玩具包装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轻质塑料薄膜袋和软塑料薄膜的额定厚度必须在0.00150英寸(0.03810毫米)以上,但实际厚度不得小于0.00125英寸(0.03175毫米)。必须根据试验方法D 374中的方法C进行厚度测量。该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1周边完全拉伸后周长小于14in(360mm)的箱包。
1.12.2周长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为14in(360mm)以上,袋长和完全拉伸袋口周长之和小于23in(584mm)。
1.12.3额定厚度小于0.00150in (0.0381mm),包装在玩具中的收缩膜一般在客户打开包装时损坏。这一要求的目的是降低可接触到的绳索和橡胶盘可能导致的缠绕和勒颈的风险。
1.13.1玩具上的绳子和橡皮筋
18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要求见1.13.2)含有或系有绳子和橡皮筋,在放松状态和5 1b(2.25kg)随机载荷下测量,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in (302 in)。如果绳子/橡皮筋或多节绳子/橡皮筋可以缠绕或/和连接到玩具的任何部分,包括绳子/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他附件,那么在51b(2.25kg)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in(356mm)。
1.13.1.1自收缩拖绳
18个月以下儿童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及绳,除直径小于1/16in(2mm)的单纤维绳外,在玩具固定在最大伸缩位置时,应垂直悬挂并完全伸出,在施加21b(0.9kg)重载荷时,伸缩距离不得超过65438。当用上述方法测试时,直径为1/16in(2mm)或更小的单纤维绳在11B(0.45kg)的重载荷下不应回缩。
1.13.2拖拉玩具
对于36个月以下的儿童,长度超过12in(300mm)的拖拉玩具上的绳子和橡皮筋不应有可能使绳子或橡胶盘缠绕成圆形珠子或其他附件。
1.13.3飞行装置的绳和线声音
将长度超过6英尺(1.8米)的风筝线系在放飞装置上玩耍,相对湿度不低于45%,温度不超过75℃。当用高压击穿计在F(24℃)下测量时,电阻值必须超过108ω. cm。该要求的目的是消除用于随随便便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铰链可能造成的挤压、刮擦和夹伤的危险。例如,折叠机构或铰链突然倒塌或意外移动,导致剪切和滚动动作;铰链线上的两个铰链部分之间的间隙发生变化,使得手指可以插入铰链的一些部分而不是全部。本要求不涉及玩具卡车车身、运土机械和类似的不能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中门边、转轴或铰链部分的间隙变化所引起的普遍认可和熟悉的危险。玩具箱要求见1.26。
1.15.1折叠装置
玩具、家具等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试验的玩具,当其折叠装置、支架或支柱用于承受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置或锁定装置,以防止物体意外或突然移动或倒塌,或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物体移动或突然倒塌时手指、手和脚趾被挤压或划伤。
1.15.2铰链线间隙
当玩具的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1/2 1b(0.2kg)的可移动部分之间的铰链线上有间隙或缝隙时,如果直径为3/16in(5mm)的圆杆可以插入铰链线上可进入的缝隙,则铰链线的所有部分必须插入直径为1/2in(。这一要求的目的是消除间隙变化可能造成的危险。根据8.5至8.10进行测试后,玩具必须满足此要求。1.16.1至1.16.6中列出的每个夹紧间隙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发生的各种类型的嵌套或夹紧伤害。
1.16.1运动部件之间的可及间隙
该要求仅涉及9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上活动部件之间的间隙,该间隙具有夹伤或挤压手指或其他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轮箍和刚性轮的凹槽,防护板或轮与骑行玩具底盘之间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和惯性驱动玩具的驱动轮和其他部件。如果可以将直径为3/16英寸(5毫米)的圆棒插入上述可进入的间隙,则必须插入直径为1/2英寸(13毫米)的圆棒,以防夹伤手指。
1.16.2刚性材料中的圆孔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60个月或以下儿童玩具上的金属板和其他刚性材料上的可触及孔夹伤手指(可能会切断血液循环)。一般认为非圆形孔不会对被夹住的手指造成切断血液循环的严重危险。如果任何厚度小于0.062英寸(1.58毫米)的刚性材料上的可接近圆孔可以插入直径为1/4英寸(6毫米)、深度为3/8英寸(10毫米)或更大的圆棒中,则它还必须插入直径为1/2英寸(10毫米)的圆棒中。
1.16.3链条和皮带
该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撑链条的链节之间、链条和链轮之间或皮带轮和皮带之间,从而导致夹伤的风险。
1.16.3.1支撑链
用于在36个月以下儿童的玩具上支撑儿童重量的链条,如悬挂座椅或类似的室内装置,如果可以接近并处于放松状态,可以插入直径为0.19英寸(5毫米)的两个链节之间。
1.16.3.2车辆玩具的链条或皮带
必须保护车辆玩具上的动力传动链和皮带。
1.16.4机械结构的不可接触性
60个月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发条装置、电池、惯性或其他动力驱动装置不应有任何容易被夹伤或刮伤的部件。(圆孔要求见1.16.2)
1.16.5发条钥匙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插入钥匙和玩具主体之间的间隙,造成夹伤或划伤的危险。该要求适用于36个月以下使用发条钥匙的儿童玩具,当机械装置打开时,发条钥匙会旋转。该要求适用于其杆与平板相连并从刚性表面伸出的按键,但不适用于使用扭力的圆形旋钮按键。例如,可以在钥匙的爪柄和玩具本体之间的缝隙中插入一根直径为0.25in(6mm)的圆杆,在钥匙的任意位置也必须插入一根直径为0.5in(13mm)的圆杆。对于本条款中所涉及的钥匙,爪形手柄上不应有一个能插入直径为0.19英寸(5毫米)的圆棒的开口。
1.16.6碟形弹簧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脚趾被装有弹簧的玩具夹伤或挤压。组成用于支撑儿童重量的零件的碟形弹簧(压缩弹簧或拉伸弹簧)必须受到保护,以防止它们在使用过程中被触摸以及合理和可预见的滥用,以下情况除外:
1.16.6.1不能自由插入直径为0.12in(3mm)的圆棒。
1.16.6.2在弹簧首先承受31b(1.4kg)然后承受70个1b(32kg)重物的过程中,一根直径为0.25in(6mm)的圆棒可以自由地插在两个相邻弹簧之间的所有点上。46638.666666666646
这个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容易掉落的玩具可能带来的意外危险。这一要求考虑到儿童腿部的稳定作用,并承认儿童在倾斜时调整平衡的本能。1.17.2和1.17.3中列出的要求,必须用于60个月及以下儿童的以下几种玩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负重轮的骑行玩具,如各种车辆。骑玩具,比如木马;有座位的固定玩具,如玩具家具。一般球形、圆柱形等没有稳固底座的骑行玩具不在此要求之内。
1.17.2倾斜稳定性
该要求考虑了两种可能的稳定性危害:一种是脚可以用来稳定骑行玩具或座椅,另一种是脚受到封闭结构的限制,无法稳定。
1.17.2.1可以用脚稳定的倾斜稳定性。
对于乘坐玩具中离地高度等于或小于表2中未使用年龄组中最小年龄对应高度的1/3的座椅,且儿童的脚因其不受限制的侧向运动能起到稳定作用,则无需进行侧倾稳定性试验。
1.17.2.2无法用脚稳定远程侧倾稳定。
1.17.3前后的稳定性
这个要求涉及到当骑行者不能轻易地用他的腿来稳定骑行玩具时在前后方向上的稳定性。骑行玩具的稳定性测试不仅仅是驱动轮在前位的情况下,还包括前左右45°的情况。角度。
1.17.4固定式落地玩具的稳定性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当门、抽屉或其他可移动部件伸展到最大位置时,玩具倾倒可能造成的危险。高度超过30英寸(760毫米)。重量大于10 1b(4.5kg)的固定地板玩具,当其所有可移动部件拉伸到最大位置时,以10的倾斜度放置。当你在斜面上时,不要翻倒。
1.17.5车辆玩具和座椅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因不能承受过载和负荷而可能造成的意外危险。所有的骑行玩具、用作座椅的玩具或设计用来支撑儿童全部或部分体重的玩具,必须能承受加在座椅上的重物或其他用来承受重物的部件,而不倒塌而造成危险,动力驱动装置外露)。这一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可能被困在封闭玩具(如玩具冰箱)中的危险,并防止封闭玩具(如太空头盔)引起的窒息危险。
1.19仿防护装置(如头盔、帽子和护目镜)本要求的目的是降低下列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护目镜或太空头盔因制造材料受损,或仿防护装置(如足球头盔和护垫)的佩戴者将其作为真实的防护装置而非玩具使用。
1.19.1护眼
所有覆盖面部的刚性玩具,如护目镜、太空头盔或面罩,都必须用耐冲击的材料制成。
1.19.2具有仿安全检测和保护装置的玩具,应当有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