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处理有哪些失误?请说明原因?跪求?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返还;经查证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登记后应当立即返还;
因此,第一,办案民警孙思将自行车作为通勤工具是错误的;
第二,“结案前不能退货”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2.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关;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三)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
(四)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所以用来这里一起打工的老乡做担保人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