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和中国的差异。

20世纪末,西方人开始将中国的死刑执行不再视为一种法定的刑罚,而是一种细致精致的极度痛苦的展示。在图兰朵般的氛围中,透过虐囚、中国司法审判、刑法和这个国家的暧昧,他们不禁做出这样的理解。在表达方式上,这确实是一个有意义的变化。18世纪以来,中国的法律和治国风格不断被评为“东方君主”的典范,但鲜有学者提出中国喜欢人性残忍的论调。当理性思考和作品分析逐渐被影像资料征服,人们的看法开始发生变化。19世纪西方出现了大量的照片和图像。在摄影和现代大众传播技术的帮助下,照片在1900年代自然变得非常流行。我们认为,中国人的残忍,其实取决于一种似曾相识的印象,而情感的偏见比口耳相传的偏见更深入人心。

为了分析所谓似曾相识的原因,我试图追溯这些图像。我的理解是这样的:(1)中国行刑的画面唤醒了西方文化对殉道基督徒深深崇拜的视觉印象(或似曾相识)。(2)这种图像学建构了人们对中国执行刑罚的解读,然后将这种预期心理加入到刑罚应该如何呈现、应该传达什么样的信息和印象等等,列举了所有足以形成“必要程序”的要求。(3)这种期待无法实现——由于“必要要件”的缺失或者“过度要件”的存在——而这些因素又使人们对中国行刑的不人道和残酷产生了焦虑,加深了他们原本的期待印象。

在法语或其他拉丁语言中,这种“必要程序”有一个更常见的术语,叫做供给(注1)。由于英语中缺乏相应的词汇,所以我会用法语酷刑作为“解释框架”,来解释西方人对中国酷刑的内部评论,即使他们的母语中没有专门的名称来建构这个概念。我试图突出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分量,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合法性、宗教和“能见度”。将利用原始的视觉资料,展现刑讯模式如何构建解读框架,并融合几张记录中国行刑的真实照片,进而引入血腥骚乱。在书籍的插图中,中国的刑罚有其“必要的程序”,这些细节元素可以与酷刑模式相比较。最后,我会引用西方关于中国刑罚的证据,介绍这些酷刑模式,以及它们对西方人认知的影响和对“中国残忍”的污名化。

其中,图I-1:公开执行。这是所有刑事处罚制度历史阶段的共同特征。我记得欧洲的公开行刑仪式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末(注2)。然而,城市民众对此逐渐感到不满和厌恶,进而掀起抗议浪潮,使得公开处决被排挤到更加遥远和偏僻的地方,名存实亡。各种程度的残酷酷刑和惩罚,或者已经被消除和废除,在十八世纪末几乎完全消失了。此后,与欧洲相比,中国不仅有公开处决,而且还有古代刑罚制度遗留下来的各种酷刑技术,这在富裕的城市中非常明显。

外国人经常在中国的大城市看到处决展示,甚至在繁忙的街道路口看到人头高悬。北京菜市口刑场因展示令人作呕的人头而臭名昭著。笼子里的人头渐渐腐烂,贪吃的狗留在下面(注3)。因为西方人对血腥奇观有了新的感受,而中国吹嘘展示体罚,自然可以解释他们对中国长期存在法律暴力的印象。但其他很多国家也实行类似的刑罚,有的甚至使用了1905中中国明确宣布无效的截肢和肢解刑罚,那么如何解释只有后者被描述为“精致而残忍”的国家呢?从各方面来看,“残酷”不仅仅是指处决的公开性和频率,更是指* * *的精神和意图。残忍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表达的氛围。

公开行刑的画面很恐怖,但人们忽略了它的另一层意义:行刑在中国是合法的。不仅仅是司法权宣布的,更重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典给出的标准。自18世纪末以来,欧洲没有执行法典。就连福柯也为古典欧洲的残酷刑罚辩护,说这是“需要专业技能的正当刑法,不能与非法的暴怒相提并论”。实际上,惩罚的效果是依靠视觉效果,通过象征性的动作让罪犯遭受同样的痛苦,比如“镜像惩罚”(注5)。因为他们没有建立一个全面的处罚标准。欧洲对酷刑持开放态度,允许法官自由思考(注6)。中国不仅制定了行刑的刑法典,而且还刻意强调基于规则的行刑。欧洲的“酷刑”主要取决于君主和执法人员的突发奇想。但是,类似于中国的惩罚,他们在短时间内适用不人道的法律。

其他三张图在国内没有类似情况。在审视中国之前,我们应该更准确地了解西方模式。比如图I-2:执行“刑罚奇观”。不需要长篇大论的解释,除非你想强调所谓的“奇观”有多准确。任何认真解读这个词的人都认为应该使用特殊装置。首先要有一个划定界限的阶段,通常是隔离和扶持来提高地位。同时也需要演员的表演,演员改变自己的性格,进入赎罪模式的角色。一场好的演出还需要剧情设计——一个“壮烈牺牲”的视觉叙事故事,被塑造成一个从容不迫的过程和结局,其间安排了象征性的插曲:声称愿意以基督徒的身份死去,亲吻刽子手的脚等等。剧情由专家改编,这些专家是献给“酷刑之王”(regia degli supplizi)的宗教会众,利用各种道具和诡计帮助受刑人变成殉道者(荆棘之冠等)。).欧洲的行刑展示和街头剧场的奇迹剧表演有很多相似之处。

图I-3:救赎的尝试。人道主义惩罚只是这一进程的一个具体部分。虽然它已经被宣告,并被打上了痛苦和忏悔的印记,但它的结局却是看不见的。在有形的世界里,我们将承受奇观的严峻磨难,而在即将到来的无形来世里,磨难会更轻更快。所以,残酷和痛苦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基于现实需要,根据现实需要而被命令扮演表演的角色。一个“好”的刽子手必须极其残忍,施加最剧烈的痛苦,以帮助受害者在来世得到救赎;另一方面,一个好的囚犯必须表现出所有苦难的迹象,才能完成他成为基督教殉道者或苦难之神的任务(注7)。从此,刽子手和犯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怪诞的“对抗”形象。事实上,刽子手的表现不是法律的仆人,而是犯罪的敌人。在战斗过程中,他必须抵抗和摧毁犯罪,并部署所有神圣的激烈迹象。刽子手的竞争对手不是受害者本身,而是教唆他犯罪的肉体,所以受害者的灵魂必须与刽子手合一,最后感谢刽子手把他从罪恶中拯救出来。

图I-4:高度仪式化的集体宗教活动。所有死刑判决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创造或复活所有参与者的强烈同理心。壮观的装置让死刑很容易被认可,变成了慈悲的净化表演。在短暂而温暖的时刻,个人被融化成一个理想的基督教团体。在这方面,酷刑是一种转化为大规模的合法惩罚。这种集体同情依赖于三个基本要素:刽子手展现残忍,受害者痛苦忏悔,两者都激发公众同情。仪式的安排是为了融化这三个元素——残忍、痛苦和怜悯,并使之升华。

总的来说,欧洲的执行通过视觉刺激强烈召唤集体本能,注重象征性、模拟性和净化性,其装置审美大于修辞。酷刑和戏剧一样,不仅可以“现场表演”,还可以通过各种图形方式(素描、版画、油画等)再现。).此外,这些美学还相互影响:舞台装置的理念首先受到基督教殉道油画的影响,它们本身也影响了后来的艺术家。法律的意义深深植根于“刑罚艺术”的情结中。关于后者,埃杰顿在其《欧洲艺术中的刑罚意象》一书中明确介绍:“我将充分证明,在13至17世纪期间,画家、雕塑家、建筑师、律师、法官和警察——他们都是艺术和法律的执行者——不可能在没有相互影响的情况下开展各自的学科”。为什么中国没有这样的“互动”将是本文要考察的主要问题。

二、中国死刑执行的直观证据

西方历史学家很少使用视觉文献作为证据来源,大多数当代图像只是现成证据的插图。刑法史上很少出现刑罚的图像,即使在大多数图文并茂的论文中,这样的图像也只是零星地联系到历史事实或相关时期的研究部分。相反,或者说事实上,作为补充,中国的惩罚图片出现在大量不科学的书籍中,他对中国残暴本性的评论有失偏颇。

从现在开始,我将使用照片和刑罚画像作为历史参考,这意味着尽可能以交叉参考的方式评估文件的来源和特征。因此,观察和评论可视化文件本身的目的几乎是必要的,而不仅仅是将其视为预设参数的图例。我的意图是,通过观察各种影像,验证中国的死刑执行是否不同于欧洲人解读的“酷刑”模式。那么,显著差异就应该表现为表现上的差异,这本身就表现出不同的法律精神。

我们的第一份文件是从一组由立体玻璃光敏镜拍摄的12张快照中提取的。主题是关于当年的死刑,所以看起来很不舒服。在法国“美女时代”期间,这样的照片进入了民间传说的阴郁领域,通常伴随着淫秽的评论。偶然拍摄的行刑照片被发表,评论模棱两可,但这组照片是另一位摄影师拍摄的。我用的这组照片虽然标着“1908年广州湾(位于广东),但仔细分析版块,其实应该是在北京拍的,大概是1904年底,1905年4月“年中”废止前几个月(注8)。这个囚犯是一个名叫王伟芹的名人。1901左右,他杀了一家十二口,包括女人和孩子(最小的九岁)。所以对他的处罚是最重的,“杀死三人或一家以上(株连)”。

现在,让我们忘记这些特殊的背景,只关注这些图像。

我们需要用强大的理性力量去忽略可以理解的排斥感或迷恋感,继续我们的比较研究。摄影媒体有一种特殊的魅力,打算用摄影文献作为研究材料的历史学家必须克服这个问题。跨过第一层拒绝之后,你就能快速获得有价值的理论。在比较上述酷刑模式时,我们可以列举中国死刑的四个主要区别:

区别一:“缺少任何支撑或舞台。集市上处决犯人的周围没有明确的界限,旁观者可以近距离触摸犯人。

区别二:“没有剧情,没有角色。一般的公开执行,都无意建立所谓行为或言语的意义。刽子手在刑场上总是表现出严肃和冷静,他们不需要发挥作用。他们完成了一项任务,囚犯们也完成了,尽管他们还活着,没有表现出我们预期的痛苦迹象。

区别三:“没有宗教背景”,没有任何形式的表演。只有犯人、刽子手、行刑助理在行刑过程中尽职尽责。没有人把某种意义或企图强加于执行。

区别四:“没有公共,没有社区。当然,刑场上围观的人也不少,但和“表演”并没有什么差距。整个表演、协助、环境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在执行上没有共识,使得个体证人融入了大众。因此,人群的行为不像是一群表现出同情、厌恶或骚动的“大众”(注9)。

更具体地说,人们可以试着去理解一个在中国的旁观者在目睹死刑执行时的感受。隐藏在无组织的群众中,他只看到零碎的片段。虽然他就在行刑助理旁边,但他没有足够的距离盯着一个统一的、有自我凝聚力的“奇观”。这一奇观需要一个简单的故事和有意义的话语或手势。他没有感情,没有特别的舞台老手指导。他忙于专注地观察,处理他所看到的强有力的印象,没有多余的能力产生任何情感表达。我们稍后将讨论旁观者的态度。但是现在我注意到他们没有接受处决主角的邀请来表达他们的情绪。与欧洲刽子手被要求表现残忍不同,中国刽子手从不表现残忍。他们从容地对待处决,这是非常突出的。与一些情绪化的评论者相比,他们将其解读为“矛盾的怜悯”,受刑人没有表现痛苦、悲伤或忏悔的机会。喊叫、哭泣以及任何伴随痛苦的忏悔言语或动作,都是欧洲公开行刑的主要场景。我们无法证明,但一个个重复的叙事故事证明了中国的服刑人员是渴望安静的,比如用更嘈杂的噪音掩盖,或者把声带去掉(注0)。由于中国的处决并不壮观,而且他们的参与者也不是公共组织,因此处决的主要人物不必行动。

欧洲死刑的执行在灵感或意图上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中国的宗教对于将惩罚视为中国地狱的证明并非无动于衷。与王乘的游行习俗一样,地狱判官象征着执法者,带领数百名装扮成自称罪人的信徒,其中一些人被戴上手铐,另一些人则在头后绑上竹刺,祈祷自己能原谅尘世的罪恶。这就不可避免地证明了普通宗教对死刑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和道德影响。然而,在见证叙述者和摄影照片的呈现下,处决本身缺乏可辨别的宗教特征。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唯一的例外:在图II-2中,佛教僧侣反常地出现在王伟芹年中烧香的现场。

不考虑这个特例,我们知道“除了”处决,还有私人崇拜表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犯人或他周围的其他人必须言行虔诚,或对宗教雕像沉思,或打算将宗教意义“吹”入死刑。所以,即使宗教偶尔出现,也只是存在于背景中,而不是以教导受害者、拷问者、文书助理的角色存在。中国没有基督教欧洲的集会惯例,欧洲的公众和官员打算把整个行刑过程变成一个宗教仪式。中国的死刑执行从来没有被宗教控制或改造过,一直保持着它的世俗性事件。

通过观察酷刑模式,中国的死刑看起来像血腥的混乱。只有重建其传统的和特殊的文本,才能解开这个谜。群众和执行之间的密切混淆似乎源于“放弃市场”这一非常古老的概念。这个词的现代解释是“公开处决”或“死刑”,但字面意思是“扔到市场里”,可能更接近古代的说法。更严重的罪犯会让群众分尸(或烧死、打死等。)并拿走他们的财产。历史上更进一步的传统可能是执法人员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当众将罪犯碎尸万段,罪犯的尸体暴露在市场或城墙上,这是执行刑罚的最基本要素。这种“群众的惩罚”在尼道根据德语词汇《圣经》扔石头的解释下,很像欧洲常见的死刑阶段。这可能仍未被证实。无论如何,更有意思的是,这种假设是如何一种“原始地层”,又是如何被改造和隐藏的,至今仍留存在后世的行刑仪式中。在欧洲,惊人的酷刑辅助器官可以将群体暴力转化为公众同情,残酷地改变刽子手的性格,将受刑人的苦难神圣化。现在严谨的学术研究证明,古代的精神仍然是通过在市场上或在农村里肢解的惩罚来传承的。西方人遇到中国的死刑,反映的是刑讯缺乏辅助器官,残忍的让他们想起了原来刑罚中的集体暴力。现在他们顽固地忽视了中国的死刑执行有其“必要程序”这一事实。

第三,我国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令人惊讶的是,死刑似乎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场景,但中国的视觉图像并不常见,这可能是中国绘画的演变造成的。但我想指出的是,“非奇观”的行刑也是影响其缺乏支撑、舞台和“奇观感知”的原因,所以它阻断了对广大公众的形象表达,或者至少是艺术表达(注Q)。

由此,能够重构中国行刑“必经程序”的视觉元素非常缺乏和零碎,鲜为人知。图II-3摘自1900左右地方官员出版的手册:刑法图解和犯罪图解。它们包括一系列通知,最初张贴在十字路口,告诉普通人他们什么时候触犯了法律或犯了什么罪。具体来说,公告的“数字”是描述一种刑罚,而“陈述”则是列出罪名的“名称”和处罚方式。下面的图例说明“岁末罪”是:“杀人,处决爷爷奶奶和父母”等等。

这些例证的主要影响在于它们如何系统地执行中国的“必要程序”,可以概括如下:

1.上下文:行刑是社会框架下的刑罚权力,以一些基本要素为符号:(1)法律权威——巨大的天篷或华盖下有警卫的监狱官和公务人员;(2)参与人群——成为各代人的少数群体;(3)行刑刑罚本身——有被害人和行刑者。(图二-4)

2.教育学:百姓静静地看着行刑,老人在刑场上用手指教着年轻人。主要关注点如下:这些作品开头都有明确的意思:指出这些图片对“父教子”等有帮助。

3.冷漠,不成形:没有情感表达,这在场景特征上相当突出。无论是刽子手、看守、百姓,甚至是犯人,都没有一丝兴奋,没有一丝笑容。另外,尸体就像一个没有重量的小雕像,即使在伤口最严重的时候,也几乎不会流血。(图二-5)

4.可读性:图片没有其他意图和意义,只有示意图说明刑法,文字写在插图的上方或页面上。所有这些图片的元素都经过精心挑选,以传达法律信息。

中国行刑的“必经程序”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是把行刑当作媒介,它们的功能、信息、手段都是作为传播的媒介。第二层是关于审美与法的互动。在欧洲刑法的艺术情结下,中国的形象表现也使用了美学设备,这需要和欧洲进行比较。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关键的概念是可读性:执行刑罚是唯一法律信息的体现,强调一个罪行的名称与刑罚的对等,所有这些都浓缩在简洁的句子中。所有的惩罚都需要可读的文字来保证惩罚的合法性。照片和小说描述里都有相关的证据,比如所有的犯人都要背上竹刺,上面标明姓名、法官、罪名、刑罚。在上述宗教游行中,或者在著名小说《水浒传》(注W)中提到的行刑刑中,也可以找到这些痕迹。

作为完全透明的一个典型例子,法律信息说明了其他特征。所有的文字都是不带感情的“冷漠”。比如中国的艺术家不能表达苦难或者残忍,这是莫名其妙的。画第二幅插图的人应该会运用佛教地狱惩罚的丰富意象。其实他早就应该这么做了,如果对象引起了民众的恐怖。但关键是掌权者采取的是冷静的方式,地方官、刽子手、看守的行为是具体表现的原则,即在审判或执行时“好的法官不应该表现出愤怒或大笑”,涉案人员一点也不害怕,他们遵从法律的训诫,不发出噪音。同样的方法也表现在所有被毁坏的尸体上。在这个典型的图表中没有任何额外的情绪,或者允许模糊政府向人民传达的信息:“正义得到伸张的地方,就会有与犯罪相称的惩罚。”

让我们转移到上面提到的第二点,关于这些盘子的审美。背景布景,文字题字,场景布置,明显有一种唯美的感觉。然而,这就是腐败的美妙之处。我们看这个年轻女子,她带着浅浅的微笑凝视着被截肢的肢体,截肢的肢体末端出现“三寸金莲”等细节,令人联想到淫秽(注E)。美学的研究似乎很奇怪,有时甚至是邪恶的,因为它不表达这种情况下的“自然”感受。(图II-6)这里的“自然”只是指“符合西方刑罚艺术综合体的套路”。更准确地说,“自然情绪”带回了典型的折磨——残忍、痛苦和怜悯。

或许抽象的推论可以澄清西方面对纯中国画的跨文化好奇,即中国输出水彩画,由广东的中国画作坊生产,以满足西方日益增长的对“典型中国”风景的需求。自18世纪以来,西方的商务旅行者和船队带回了瓷器和稀世珍宝,描绘了风景、习俗、贸易、服饰,甚至是惩罚的水彩画。事实上,西方人出于好奇,给我们提供了近百年前中国执行死刑的影像资料,甚至比中国一千多年前的艺术还要多。同时说明中国的死刑执行是一个遵循刑讯模式的改革过程,所以后期摄影照片的普及是可以期待的。

下面是三张(图二-7,图二-8,图二-9)西方解读的风景图。虽然异国情调的说法有些老套,但我们还是回到主题。我会指出西化的象征,但不会细说:

(1)聚焦十字架:当你瞥见照片时,你会发现有三个直立的支架组成了当年的十字架。事实上,使用这种器官可以排除使用武器或中断处决。它提出了见证(参考下面伊莎贝拉主教的引文)和绘画,使得西欧人在中国的刑罚中反复强行引入十字架,大多表现出基督教背景(注R)。

(2)救赎的酷刑:两幅画面聚焦于刽子手与受害者的共同对抗。观点多元(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参与民众)的行刑社会化、制度化内容已经完成和抵消。行刑的刑罚不再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场景,而是一种肉体的折磨,紧紧围绕着众所周知的三角关系:残忍、痛苦、怜悯,在第三幅图中得到充分展现。

(3)有形的、痛苦的、流血的尸体:这三幅画高度显示了普通水彩画家倾向于用强烈的色彩和伟大的细节描绘阴郁的断头和肢解的尸体。与中国画不切实际的剪影大相径庭。躺在地上的尸体有重量感,阴影强调肌肉感,让人想起文艺复兴和巴洛克时期的殉道者。幸运的是,他们的希腊英雄在解剖学上被淘汰了,所以他们能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