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改进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指导目录》使用管理的通知

温市函[2010]第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石闻发[2009]4号),2009年4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了第一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通知如下:

1.在中国境内生产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游戏娱乐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列入指导目录:

(一)传播有益于科学、艺术、人文的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三)产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的邪教和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产品不得具有典当、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五)产品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以我国通用语言为准;

(6)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娱乐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与游戏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所有游戏游艺机流程的视频文件或游戏软件的视频演示文件;

(五)能反映产品整体外观的电子图片,包括一张正视图和两张侧视图,格式统一。JPG,画面分辨率不得低于800X600;

(六)产品使用的音频文件、名单、歌词的电子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文本)

(七)产品中操作说明的所有对话、叙述、描述性文字和电子文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文化部汇总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发布和更新指导目录。

企业对《指导目录》公布的型号有疑问的,可以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审请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内容审批或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报请文化部裁定。

四、《指导目录》中的机型、型号、升级、修订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五、娱乐场所凡新增、更换游戏娱乐产品,应当依据《指导目录》选择符合自身经营状况和地域特点的游戏娱乐产品。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将指导目录中的机型告知娱乐场所,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内容的监管,查处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或擅自改变游戏娱乐产品内容的行为。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了第一批《指导目录》公告,确定了型号更换周期,现决定延期执行。

特此通知。